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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10起典型案例(9)

  • 发布时间:2016-03-15 13:36: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案例09:

  空调半夜起火伤人 消委会支持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0日,消费者吴女士来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以下简称延平区消委会)投诉,反映去年夏天在南平某电器公司购买的某品牌空调,于2015年8月9日深夜一点多钟的时候突然间着火,导致窗帘和挂在窗帘边上的一把雨伞被烧。房间当时住着87岁的外婆,发现着火后立即爬起来,一边扑火,一边叫醒住在隔壁房间的吴女士的母亲,在扑火中吴女士外婆不慎烧伤了右手掌心,吴女士的母亲摔伤了腰。由于空调属于在“三包”期间内,商家同意将空调维修好,但就烧伤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延平区消委会调查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延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前后两次进行调查、了解和调解。被诉方强调,空调着火位置是在内机与外机(主机)之间管线,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管线电线安装是穿过窗户上端玻璃连接到外机的,据该品牌空调售后人员分析,可能是安装时将电源线正好接触到窗户玻璃下端口,经长时间风吹造成管线移动摩擦电线破皮,从而导致电线短路着火;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消费者在搞卫生时不小心经常移动管线磨损造成电线脱皮引起短路着火。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方同意赔偿给消费者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医疗费1000元,以上共计300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延平区消委会认为经销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因商家安装空调不规范埋下了安全隐患,绝大多数安装空调管线是通过穿墙连接内外机,可是安装人员是将空调管线安装在玻璃窗孔(洞)内,时间长了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摩擦短路引起火灾或者触电等事故;二是安装防护不到位,没有将接触到玻璃孔(洞)的一段线管增加包扎耐磨损材料,缺乏安装经验和工作责任心。新修正的《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因为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如果矛盾继续激化,往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定性解决。而事实上,双方的争议额度有限,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均会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这种情况下,消委会介入调解并成功,使双方的损失均降低。这样的案例体现了消协组织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重要性。

  (案例提供: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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