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 倒逼经营者提质
- 发布时间:2016-02-29 09:32:23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崔 健
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至今已过去33年。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后,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为了更好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年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
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是随着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逐渐获得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商品匮乏,很多生活必需品还是凭票供应,消费者无从选择,根本谈不上“自由决定选择权”。如今,经过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市场经济得到空前发展,各种商品琳琅满目。消费者不仅在国内可以货比三家地选购商品,还可以到国外(或其他地区)购买可心的商品。
那么,趋使消费者消费的因素是什么?从定义上讲,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满足自身欲望”不难看出,随着人们的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消费不仅是满足消费者生活所需,也是物质享受所需,更进一步的是精神享受所需。物质享受决定于高品质的产品质量;精神享受取决于优质的服务质量。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被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公认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并纳入相应法律中。从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来看,消费与质量更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有权获得安全保障”与质量包涵的基本属性——安全属性密不可分;“有权获得正确资料”与产品标识标注、产品广告、质量信誉等产品质量信息和经营质量密不可分;“有权自由决定选择”与质量认证、质量品牌、公平的竞争环境等质量文化密不可分;“有权提出消费意见”更是吻合了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为核心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济政策。
如此看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项职能职责也是紧密联系的、相互作用的。
通过保护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依法打击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从而倒逼经营者抓好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保护消费者有权获得正确资料,依法打击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非法经营行为。从而倒逼经营者坚守商业道德,担起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主体责任;
通过保护消费者有权自由决定选择,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宣传倡导“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活动。从而倒逼经营者不断提升品牌,树立“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
通过保护消费者有权提出消费意见,从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顺市场供需关系,提高市场活力。倒逼经营者更加关注消费者意见,了解消费者需求,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通过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出满足消费者新需求的高质量产品。
如果说,企业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那么,广大消费者就是推动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
(作者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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