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10起典型案例(3)
- 发布时间:2016-03-15 13:36: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金潇
案例03:
新车频遇油箱漏油 消协调解保障安全
【案情简介】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消费者徐先生于2015年1月6日从本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可仅仅行驶一个多月后,油箱就漏油不断。开到汽修厂检查后,发现汽车底板护板已损坏。更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油箱上有个洞,上面粘着一块AB胶。徐先生据此认定,车行有意隐瞒实情,该车非全新车辆,要求经营者即车行弥补损失。然而,经营者车行将所有责任都推给车主和江西省南昌市4S店销售部,以不知情和消费者徐先生人为损坏为由,坚决不履行“三包”义务。万般无奈,徐某只好投诉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永新县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永新县消协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记录消费者投诉信息,通过实地调查、拍照取证,了解事发经过与原委。在与本地车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永新县消协立即与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和江西省汽车行业协会、南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本车的永新县车行上一级发货商)取得联系,协商处理此事的办法。最终,在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和江西省汽车行业协会的协助下,消协工作人员组织经营者本地车行、消费者徐先生及南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三方调解,三方经反复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本地车行将车辆用拖车送至南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油箱、底板护板,为全车提供免费全面检测,并承担了消费者往返南昌维权的所有食宿费用。
【案例评析】
消费者徐先生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某车行购买小轿车,按约定支付价款,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性能、规格、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
本案中,消费者徐先生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油箱出现漏油,且粘有胶水痕迹,显然与约定商品质量不符。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情况下,经营者有义务“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该车油箱漏油乃消费者自身造成的或者证明该车油箱符合质量保障的要求。如销售者永新县车行不能证明,则需承担为消费者维修或退换汽车的法律责任。在协商过程中,永新县车行一口咬定责任不在自身,而在于消费者或者上一级发货方。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及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的规定,本案销售者永新县车行理应承担三包责任,不能无故推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与江西省汽车行业协会沟通,永新县消协认为上一级发货方——南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并有能力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赔偿承诺,于是积极促成该公司履行“三包”义务,消费者获得了满意的调解结果。本案中,永新县消协能与汽车行业协会沟通,共同推进维权工作,体现了社会共治对于提升维权效能的重要作用。
(案例提供: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