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10起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16-03-15 13:36: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金潇
中国网财经3月15日讯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发布2015年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履行八项法定职责,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9,324件,解决545,727件,投诉解决率85.3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4,669万元。
此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全部来源于市县级以下消协组织。相对全国性的消费维权大案要案,典型案例中标的额并不高,涉及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但正是众多基层维权工作人员常年平凡辛勤的工作,对一件件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精心有效的调处,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这些案例作为典型,就是希望全国消协组织切实重视每一件消费投诉,不分案件大小,不论案件难易,认真调解每一起消费纠纷。同时,也希望消费者遇有消费争议时勇于主张权利,积极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0起典型案例是:
案例01:
“问题汽油”引发群诉 加油站先停售再赔付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工业园一投资商到岑巩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驾驶的汽车在岑巩县城区某加油站加93号汽油后,出现积炭过多、怠速抖动、加油熄火等状况,造成车辆配件不同程度损坏。从3月2日开始陆续有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四省份总计191名消费者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相同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岑巩县消协高度重视这起跨省群体投诉,3月2日就组织人员到加油站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加油站在2015年2月16日从河南濮阳购进93号汽油35.4吨,油品通过油罐车运送。油罐车在运输油品前曾运过其它物质,且在未作任何清理的情况下,汽油就直接灌入油罐车运送至加油站销售,调查人员由此初步判断疑似油品含有杂质导致加油车辆出现问题。经汽车修理厂检查,此次因油品不合格导致加油车辆的三元催化器、火花塞、氧传感器等配件需要更换。截止3月2日,该加油站一共销售“问题汽油”20吨,岑巩县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建议该加油站停止销售,并通报质检部门对油品进行送检。根据《产品质量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正的《消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岑巩县消协调解,截止到4月20日,加油站经营者先行赔偿所有191名消费者的车辆修理费共计50.34万元,这起由“问题汽油”引发的群体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正的《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加油站销售的93号汽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造成众多消费者汽车发生故障,引发横跨四省的大型群体性投诉。消协组织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仅为众多消费者挽回了损失,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加油站在知道自己销售的汽油会对加油汽车的配件造成损害后不仅应对已经提出赔偿诉求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也应主动告知其他消费者。在无法掌握每个来加过油的消费者的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并应采取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处理问题汽油。岑巩县消协得知此事后,立即通知加油站停止销售,避免了更多消费者受到侵害,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此事还涉及到在当地工业园区的许多投资者,如若处理不当,也将严重影响当地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岑巩县消协的作法同时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案例提供: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