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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10起典型案例(4)

  • 发布时间:2016-03-15 13:36: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案例04:

  打棒机质量存问题 消协调解终退货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日,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南辛营村民杨女士在某五金门市花费330元购买家用小型打棒机一台,购买时用几根玉米试机,该机器能够正常运转,玉米也能够正常脱粒。交验当天回家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打棒机不能正常运行。后来发现在批量的进行玉米脱粒过程中,由于机器负荷增大,导致打棒机两个连接轮与连接轴之间在电机的带动下出现松动分离,致使电机动力不能有效地传输到脱粒室转子上,转子无法高速运转,便不能正常地进行玉米脱粒。3月2日,杨女士找到商家要求解决问题,使该机器能够正常运转。3月3日,商家称该打棒机已经维修好了并通知杨女士取货。杨女士取货时发现商家所谓的修理只是简单的将连接轮与连接轴焊在了一起,如果继续使用仍可能出现焊点断裂、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的性能故障,故要求退货。在遭到商家拒绝后,杨女士投诉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丰宁县消协),希望消协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此投诉,丰宁县消协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杨女士所述属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商家认为已经尽了售后维修义务并且该机器已经能够正常使用,而消费者还要求退货不能接受。丰宁县消协实地对该打棒机进行勘察,发现该打棒机连接轮同向高速带动连接轴转动过程中,两固件的确会出现松动甚至存在连接轮被甩出的可能,而不是二者锁紧,此机器在设计上存在瑕疵。丰宁县消协认为虽然机器已经修好,但仍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之规定,在丰宁县消协的调解下,商家为消费者杨女士退货,并一次性退还货款330元。

  【案例评析】

  按照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设计原因造成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虽然机器已经维修,但在根本上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故经营者应无条件的给予退货。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

  在此提醒消费者依据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对打棒机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出现争议,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如果经营者无法证明此打棒机质量良好,就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是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没有明确要求退货而商家又履行了修理义务而产生的消费纠纷。在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产生后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过程中,一定要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要求,以免以后产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在实际维权工作中,由于消费者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有时提出的主张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时,消费者协会主动帮助消费者明确权利,也体现了为消费者所想,主动维权的工作态度。

  (案例提供: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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