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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微信购物不受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说法,引发热议。也有观点指出,通过私人交易购买商品后,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向生产者(即产品厂家)要求赔偿。
” 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该《报告》中,“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表述,引发争议。哪些微信购物行为不受新《消法》保护?原因和依据为何?消费者面临纠纷时又该如何维权?为此,记者展开了相关采访 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应该对微信购物行为进行分类,以判断是否适用新《消法》的调整。 适用新《消法》的调整的微信网购行为包括:第一,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今年4月3日,《国务院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国办函〔2016〕36号)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落实意见,其中提出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推动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国有大型投资公司。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集团公司本部一级党务秘书1人,二级党务秘书1人。 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报名时间详见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网址:www.gepic.cn)招聘公告。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 2016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数量同比增长7.9%。从涉及问题看,售后服务问题2829件、合同问题1636件、质量问题1608件,分别占投诉量的38.07%、22.01%、21.64%。售后服务问题
有人认为,微商经营者大都无证无照,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经营者”,且目前法律对微信营销的性质和调整模式没有明确界定,监管维权无据可依。 但笔者以为,把微信购物划在消法保护的圈外,是一种狭隘偏颇的维权态度,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关于“经营模式”“经营者”“消费者”等概念的规定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消法没有明确将微信购物纳入调整范畴,但也没有将微信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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