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7号
当事人: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富投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易向军,男,1981年7月出生,时任穗富投资董事长兼投资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周岭松,男,1972年2月出生,时为穗富投资股东、任职投资部,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穗富投资操纵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特精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等公司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穗富投资、易向军、周岭松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穗富投资、易向军、周岭松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穗富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穗富投资控制使用15个信托产品账户
2015年6月29日至8月2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穗富投资控制使用15个信托产品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包括“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穗富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穗富隆金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计划”、“厦门信托穗富5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厦门信托穗富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厦门信托穗富温商1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安信乾盛财富-广发银行-安信乾盛穗富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7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穗富8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穗富9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欧盛世-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上述15个信托产品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交易资金来源于穗富投资通过上述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账户组由易向军、周岭松共同做出投资决策,确定买卖股票品种、方向和数量,并分别在上海和广州进行交易。账户组下单记录中的交易地址与易向军本人办公室的交易电脑、周岭松的个人电脑相匹配。
二、穗富投资控制使用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一)账户组交易“国光股份”的情况
7月3日14点57分21秒至57分52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2笔,委托买入量为22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98.21%,成交数量22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9.77%,委托均价为84.70元,动用资金量为18,480,000.00元。
7月8日14点57分08秒至59分13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5笔,委托买入量为55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97.35%,成交数量416,5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9.71%,委托均价为69.97元,动用资金量为50,589,850.00元。
(二)账户组交易“国农科技”的情况
6月29日14点48分28秒至59分17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10笔,委托买入量为1,47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55.58%,成交数量1,275,033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0.51%,委托均价为36.99元,动用资金量为46,898,225.67元。
(三)账户组交易“鸿特精密”的情况
7月27日14点56分55秒至57分16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2笔,委托买入量为47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55.65%,成交数量47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56.23%,委托均价为24.98元,动用资金量为17,245,557.60元。
(四)账户组交易“金宇车城”的情况
7月15日14点46分57秒至58分54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8笔,委托买入量为3,0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59.99%,成交数量1,8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53.21%,申报撤单1,200,000股,占期间市场撤单比例66.91%,委托均价为19.46元,动用资金量为35,126,994.65元。
(五)账户组交易“科恒股份”的情况
8月5日14点59分12秒至59分40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2笔,委托买入量为4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39.93%,成交数量4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00%,委托均价为27.72元,动用资金量为13,511,325.00元。
(六)账户组交易“万福生科”的情况
8月3日14点41分59秒至59分36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7笔,委托买入量为2,9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91.60%,成交数量1,536,788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1.77%,委托均价为17.70元,动用资金量为29,244,426.00元。
8月18日14点59分02秒至59分18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2笔,委托买入量为1,1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98.67%,成交数量1,1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9.96 %,委托买入均价为28.47 元,动用资金量为31,119,000.00元。
8月27日14点30分08秒至59分08秒,账户组申报买入该股共计5笔,委托买入量为2,6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30.34%,成交数量700,000股,占其拉抬起始至收盘时段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9.62%。其中每笔买入委托下单时间和撤单时间间隔1分钟以内,且委托买入价格低于当前市价五个档位以上的申报撤单1,900,000股,委托买入均价为15.74元,动用资金量为12,299,000.00元。
综上,穗富投资于6月29日至8月27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了“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后反向卖出获利10,168,569.86元。
以上事实有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就其信托产品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州证券有限公司等就相关信托账户情况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资料、穗富投资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资料、交易所统计数据、电脑硬件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穗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易向军、周岭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中,穗富投资提出:第一,账户组买入6支股票是在发生史上罕见股灾背景下,为防止部分产品“爆仓”而采取的维护产品净值进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通过抬高交易价格或制造交易实际或表面活跃的假象以“诱使他人买卖”的主观恶意,不具有欺诈性;第二,相关产品次日的减持是因产品跌破预警线、止损线等客观原因及因大盘走势和个股走势判断而做出的正常交易行为,并非因前一交易日买入而在次日逢高卖出以获利的刻意卖出行为,账户组买入6支股票的行为也未对次日相关股票的成交价格和交易量造成明显影响;第三,账户组的部分撤单行为系正常调整申报价格再行买入,不存在以不成交为目的而误导其他投资者的虚假申报;第四,证监会以往的处罚案例中被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的操纵期间内相关账户的盈利与损失合并计算,基于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本案亦应合并计算;第五,其仅为相关产品的投资顾问,为相关账户的交易行为提供建议,不是产品的所有人或受益人,账户所得非公司所得,不应作为罚款的计算基础。同时,对比证监会以往的处罚案例,除非主观意图明显、损害结果严重的市场操纵行为,不会处以“没一罚三”如此严重的处罚,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罚过重。
易向军、周岭松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公司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罚不当。
经复核,对于穗富投资、易向军、周岭松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穗富投资提出,其操作6支股票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值、防止爆仓,穗富投资主观上具有影响股价,维护市值的目的,而为达到上述目的穗富投资客观上采取了影响股价的相应手段,并且对相关股票的价格产生了影响,因此,从本案的主客观情形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其操纵证券市场;第二,从本案的证据看,避免被强制平仓的解决办法除了卖出股票还可以采取追加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卖出行为不能作为其反向交易的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其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抗辩理由;第三,本案涉及虚假申报的两支股票“金宇车城”、“万福生科”撤单比例分别为66.91%、73.08%,撤单比例较高,距离申报时间很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第四,我会依法认定穗富投资的违法所得,穗富投资操纵了6支股票,不能因为操纵多支股票而获利;第五,《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是以违法所得为基础作出,我会据此依法作出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穗富投资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并处以30,505,709.58元罚款;
二、对易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6月6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