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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李鬼”加剧金融风险 数据显示,2015年,P2P交易规模达到了9823.04亿元,比2014年增长288.57%。但同时,P2P行业也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领域——截止2015年底,3858家P2P平台中,“问题平台”达1263家。多家问题平台的倒下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风险防控将同时考验监管创新能力和效率。李克穆认为,互联网金融效率高,但同时效率与风险也趋正比,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新挑战,对监管机构来说显然也是新挑战。 “监管机制需要更强化技术环节,提升信息化协同。而对于来自互联网的风险,如果事先缺乏防风险的预案,那么风险可能就是不可逆的。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国内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始建于2003年,被称为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与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不同,偿二代的核心是以风险为导向。偿二代建设于2012年启动,2015年2月正式发布并进入实施过渡期。
从监管角度来讲,既要针对违规票据中介进行打击和限制,亦需对银行票据业务进行规范,限制票据在腾挪额度等方面的作用,遏制风险仍有赖监管多管齐下。 为了警示票据业务的风险,去年年底,银监会下发了《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指出,在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相关银行业。
二、我国P2P行业监管的基本逻辑 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将遵循怎样的逻辑呢? “让子弹飞一会”≠“放任自流”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我国的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底线监管”的方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地给予金融创新力量以发展空间,在市场和行业。
201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针对监管转型指出,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专项检查。 “承前启后”从严监管 截至2015年底,全行业12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6.42万亿元、净资产1.45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7%和58%。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现在是行业“最坏的时代”,但也是“最好的时代”,监管给行业减速,更是对市场进行管,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完善资金隔离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表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所从事业务也是金融业务,监管也应定义为金融机构。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报告称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从整体看,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监管标准还不够清晰;二是监管导向仍需有效传递,监管原则与方式有待进一步确认;三是监管协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监管技术亟待提升和完善。在监管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只有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减少行业乱象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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