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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频出加剧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在何方?

  • 发布时间:2016-03-02 09:22: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央广网财经3月2日消息(记者马文静)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成为经济社会热点,社会情绪也经历了从质疑、抵制,到拥抱、狂热,再到2015年谈P2P色变的过程,可谓大起大落。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使行业进入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亟需解决的问题。

  3月1日,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英凡研究院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点明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价值和风险点,并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事物应该客观、理性对待,既不能盲目捧杀,更不能一棍子打死,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包容、创新、防范风险的心态对其进行适度监管才是正道。

  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李鬼”加剧金融风险

  数据显示,2015年,P2P交易规模达到了9823.04亿元,比2014年增长288.57%。但同时,P2P行业也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领域——截止2015年底,3858家P2P平台中,“问题平台”达1263家。多家问题平台的倒下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事件,主要有三类原因,包括商业模式或管理问题、优胜劣汰、非法集资。

  《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地下金融找到新的伪装方式,一些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外衣的企业,以资金池形式吸收大量资金并快速发展,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了行业的正常秩序,使行业生态不断恶化。投资者教育的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的缺失,也加剧了伪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爆发。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表示,要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区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逵”和“李鬼”,不能把“李鬼”的问题归责于“李逵”。他认为 “李鬼”的特点有二:一是高利率,二是资金池,打击“李鬼”是监管工作的当务之急。但除此之外,也应防止因为P2P出现非法集资而对合法P2P甚至互联网金融采取否定甚至打击的态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在何方?

  如何让“李鬼”进不了门,又给“李逵”们充分的施展空间?在技术快速更迭、互联网金融新形态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使监管更高效、更有力?多位专家提出了建议。

  1.功能监管

  刘胜军认为,在机构监管模式下,谁的孩子谁抱,监管部门只对发牌机构进行监管,这并不符合金融混业和金融创新趋势,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他认为,简单地合并“三会”并不能一劳永逸地消除监管盲区,引入“功能监管”才是治本之道。所谓功能监管,就是按照某项金融产品/业务的法律关系实质来实施监管,实质大于形式,这可以让监管部门在面对眼花缭乱的创新时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也表示,混业监管或联合监管将成为今后监管的方向。他指出,互联网金融就像金融经济循环系统的渗透率最高的毛细血管,渗透到经济各个领域,信贷、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都有涉及,“互联网金融归谁管?三会都能管又都不能管。互联网金融继续发展,必然需要联合监管”。但是联合监管的关系怎么处理、联合到何种程度仍待斟酌。

  2.行为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则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单纯功能监管不够,还必须进行“行为监管”。他以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国的作法为例,指出,行为监管就是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第一是产品的监管,第二是销售过程的监管,第三是纠纷解决机制,第四是平台本身的监管,第五是监管体制重构,特别强调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审视监管为辅。

  3.分类监管

  目前,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分类监管制度,即针对不同的资本、风控能力等,监管机构采取分类监管,在各类业务准入等方面区别对待。刘胜军认为,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群体,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的机构成熟度和资本、技术、风控能力、经营记录的不同,采用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别对待,从而提升监管效能。分类监管好处有三:一是能更有效利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二是能对不同类别的公司给予不同的关注,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三是分类每年调整,可以鼓励各家公司良性竞争。

  蚂蚁金服研究院副院长李振华对这种观点表示赞同。“对风险不规范的机构进行强监管,对于经营非常规范的机构可以在业务创新方面适当放宽,鼓励行业积极发展,约束‘坏孩子’”。但另一方面,他指出,这种监管方式可能对后进入的企业和草根企业有不利影响。

  4.负面清单

  刘胜军表示,无论监管部门,还是金融业者,都不可能预判或决定未来的创新方向,因而负面清单监管是最佳模式。监管部门只要划出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的底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不会偏离“价值创造”的正轨。

  专家们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应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避免“疏于监管”和“过度管制”两个极端,在坚决打击“伪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以包容、开放、创新的心态,对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实施适度监管、包容性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的门槛、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消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度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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