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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据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提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据了解,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办法》指出,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制定了该办法。《办法》明确,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办法》全文如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
中国国土资源部官网13日发布的消息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今年6月初,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土部方面介绍,2015年3月,国土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要求,银监会会同国土部在对入市试点地区土地抵押融资调研论证后,制定本办法。
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今年6月初,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土部方面介绍,2015年3月,国土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昨天,记者从国土部获悉,今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 国家土地总督察将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工作需要,结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情况以及关于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违法案件的举报线索,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计划、重点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若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决定就土地利用和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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