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疯牛病肆虐,我国明文禁止进口巴西牛肉期间,鸿福永佳冻品行的盖某、闫某,从香港非法运输入境巴西牛肉303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以牛羊肉、火锅连锁为主营业务的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屠宰场从盖某、闫某处购得涉案牛肉146吨,按照屠宰场负责人及其他员工的证言,这些牛肉被屠宰场重新加工,与自产的牛肉混在一起,换成自有包装后销售。
31吨牛肉卖给了菲律宾最大的餐饮企业——快乐蜂公司的在华企业。据该公司负责采购的副总裁俞某供述,该批次牛肉已被销售到快乐蜂旗下的永和大王总部。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独家获悉,盖某、闫某以及快乐蜂公司副总裁俞某等人均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福成五丰的涉案人员被另案处理。
疫区牛肉非法入境 公安部督办此案
2013年6月4日下午,枣庄市警方接台儿庄区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一起食品安全案。接案后,枣庄市食药环侦支队与台儿庄治安大队民警展开侦查。
办案人员在嫌疑人还没有警觉的情况下急赴北京,于6月6日晚,在主要嫌疑人闫某的公司将其抓获。通过对闫某的审讯和已经取得的证据,警方发现了许多线索,包括闫某的上线、进货的联系人以及一些下线的销售。办案人员查扣的牛肉制品堆积如山,每一箱牛肉均被冰冻包装,然后封箱储存。
彼时正值巴西疯牛病肆虐,半年前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下发公告禁止从巴西进口牛肉,而涉案牛肉正是从巴西经香港走私入境的。由于案情重大,枣庄市公安局决定由枣庄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主办,从刑侦支队、特警支队、台儿庄分局抽调18名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进行侦办。
2013年7月16日,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要求从严从快侦破。专案组成立5个月以来,先后前往北京、河北、安徽、江苏、广东、深圳、上海、天津等多个省市,将盖某、闫某等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盖某、闫某在明知国家已经发布公告禁止从巴西进口牛肉的情况下,自2012年12月以来,先后通过万安(远东)有限公司、香港九雅堂食品有限公司、百嘉米格(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康悦公司购买巴西牛肉制品至香港,随后通过他人将牛肉制品运输至汕头,将上述货物运输至国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56万余元。
福成五丰进146吨肉 和好肉混着卖
经过政法机关审查,这起特大食品安全案里的买卖关系逐渐清晰起来。
根据盖某自述,其在北京经营鸿福永佳冻品行,主要经营进口牛肉,闫某是他的大舅哥,在冻品行工作。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1月至3月,盖某、闫某从香港九雅堂食品有限公司购得巴西牛肉胸腩连体4柜(重104吨),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肋条1柜(重25吨),另购得巴西牛肉胸腩连体一宗(重17吨),将上述巴西牛肉销售至河北福成五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销售金额5347992.02元。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燕郊,是知名农业企业,根据其官网介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牛羊肉、乳制品、火锅连锁等,其拥有年屠宰加工10万头肉牛的屠宰加工场以及类餐饮直营门店70余家,公司于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法院查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将所购巴西牛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00余万元。
杨某从2012年6月开始,在河北福成五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担任负责人,沈某为屠宰场采购负责人(两人被另案处理)。
根据杨某、沈某供述,杨某作为负责人,对屠宰场牛羊肉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具有决定权。2012年11月,杨某决定,沈某代表福成五丰公司屠宰场与盖某签订购买巴西牛腩合同,每公斤34.8元,并向盖某支付了总价款30%的定金。
两人交代,2013年2月底到货1柜、3月初到货3柜,该批牛肉被福成五丰屠宰场重新加工,与屠宰场自产的牛肉混在一起,换成该公司的包装后销售,每公斤不低于40元。
2013年4月份,经杨某同意,沈某自盖某处购买了一柜巴西牛肉肋条,每公斤单价46元,4月初该批牛肉运到福成屠宰场,被重新加工后,与屠宰场自产的牛肉混在一起,换成该公司的包装后销售,每公斤不低于50元。
福成五丰员工刘某、王某、陈某作为证人,证实了杨某、沈某从盖某处购买巴西牛肉入库、更换包装及记账的过程。鸿福永佳冻品行账目、鸿福永佳冻品行与万安公司之间的对账单,也证实了2013年1月至4月期间,鸿福永佳冻品行购买巴西牛肉的数量及销售去向和金额。此外,购买合同、定金支付凭证、付款凭证、河北福成五丰食品有限公司转账支票、进账通知单、转账凭证等,都成为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
快乐蜂被捕副总:31吨肉卖给旗下企业
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至4月,盖某、闫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从康悦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非法运输至汕头后,将其中31吨巴西胸腩连体牛肉卖给孙某。
孙某又将这批牛肉卖至快乐蜂(安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137878.08元。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快乐蜂食品有限公司将自孙某处购买的巴西牛肉加工后销售,销售金额110余万元。
快乐蜂集团官网显示,该集团是菲律宾最大的上市餐饮连锁集团,进入中国后,2004年收购了永和大王,2008年收购了北京宏状元连锁粥店,2010年收购了广西三品王牛肉粉连锁店等。
根据盖某、闫某的供述,两人购买到巴西胸腩连体牛肉后,部分卖给了孙某。孙某说他的客户知道国家禁止进口巴西牛肉,所以不要巴西包装,盖某遂联系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杨某,通过该公司将上述牛肉全部更换成御香苑公司的包装,并由该公司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及发票,之后孙某将上述牛肉销售至安徽快乐蜂公司,该公司将货款直接汇至御香苑公司,御香苑公司收取费用后将余款汇给了盖某。
案发后,快乐蜂公司副总裁俞某也被抓。他供述,他从2010年开始负责采购工作,2013年4月,孙某说有一柜巴西胸腩连体牛肉要卖,其要求必须提供发票和检验检疫证明,孙某表示可以更换包装并提供发票和相关资质,其看到相关资质后同意购买,购买的该批次牛肉已经被销售到永和大王总部。
快乐蜂食品公司员工潘某、祝某也证实,2013年4月份,公司购买了一批牛肉,牛肉的包装都是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的资质手续是货到后一周俞某才交给潘某的,货款通过网银汇款至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御香苑公司库管冯某作证称,该公司的杨某安排其填写一张一批牛腩的外协货的出库单,所谓外协货是指,货物本身不是由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仅为该公司更换包装的货物。
御香苑公司出纳张某作证称,2013年4月22日,杨某交给其一张牛腩的出库单和一张开票信息,让其开具受票方为快乐蜂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一共开具了11张发票,后快乐蜂公司向御香苑公司转账付款,杨某安排张某留下加工费后将余款汇至闫某家属的账户。
快乐蜂公司牛腩入库单、记账凭证、生产领料序时表,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向御香苑公司付款回单、御香苑银行交易记录,闫某家属的银行交易记录,御香苑公司给快乐蜂公司出具的发票等书证,均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专做半成品菜企 造禁令前检疫证明
法院查明,2013年2月至4月,盖某、闫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小条牛肉一宗,将其中的25吨肉卖给孙某,孙某将肉卖至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309751.64元。
苏州味知香公司是香港味知香集团旗下子公司,专业生产半成品便捷菜,代表菜包括蚝油牛柳及火锅系列,曾获得“全国绿色健康放心食品”称号。
盖某、闫某供述称,2013年3月28日,其从3柜巴西黄瓜条牛肉中拆货1597件卖给孙某,孙某将肉卖至苏州,苏州客户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盖某就将国家出台禁止之前的检验检疫证明(该证明与货物的生产日期不符)交给了孙某,盖某还联系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给其苏州客户开具了发票,该苏州客户将货款汇至上海益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益洁公司又将货款汇给盖某。
两人还交代,2013年3、4月份,孙某从盖某处购买了一整柜1180件巴西肋条牛肉卖给了味知香公司,盖某根据孙某提供的信息给味知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4、5月份,孙某再次从盖某处买肉,转卖给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后盖某根据孙某提供的信息联系上海的公司给味知香公司开具了发票,味知香公司将货款直接汇给了上海的公司。
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胡某作证称,涉案牛肉随车有检验检疫证明。其未对检验检疫证明认真核对,不知道国家禁止进口巴西牛肉,上述牛肉都已经被苏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后销售。
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至5月,盖某、闫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巴西肋条一宗,从康悦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从百嘉米格公司购买巴西西冷一宗后,将其中28吨巴西胸腩连体牛肉、9吨巴西肋条牛肉、10吨巴西西冷销售至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675473元。
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潘某作证称,公司从盖某、闫某处买过肉,但盖某告诉其货有手续。
另外,2013年5月,盖某、闫某还从百嘉米格公司(香港)食品有限公司购得巴西牛肉2柜(重54吨),将其中27吨肉卖给王某,王某又将肉卖给潘某,潘某将肉更换包装,还未来得及销售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盖某、闫某剩余的27吨巴西牛肉运至北京途中,途经台儿庄区境内时,被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查获。
法院: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4年7月1日,枣庄市台儿庄区检察院将盖某、闫某等人公诉至台儿庄区法院。
法庭上,盖某、闫某以及快乐蜂副总裁俞某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盖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案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引起重大疫情,被告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俞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俞某是在履行公司职务期间,为了公司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本人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快乐蜂公司出售牛肉后未引起市场不良反应,社会危害性小,故请求法庭对俞某从轻判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盖某、闫某、俞某等人违反国家禁令,购买、销售从疫区进口的未经检疫的牛肉类制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7月30日,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盖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闫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俞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法院同时判令,孙某、俞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律延伸
消费者维权 需证明食品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如果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其诉讼有效期可长达10年。但此类维权,也有一定要求:消费者不仅要举证买了涉案商品,还要举证证明食用及受到损害的事实,并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12月7日,巴西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通报,一头13岁的母牛被确诊为巴西首个疯牛病病例。
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从2012年12月19日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对2012年12月7日至本公告公布日已进口的巴西牛肉及其产品,由进口商召回;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盖某等人从2012年12月开始销售涉案牛肉,直至2013年7月案发,一共销售了8个月,按照多名被告人的说法,其间部分涉案牛肉已经卖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买到涉案牛肉,或吃到了涉案牛肉,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能否索赔?
对此,对民事法律颇有研究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明确表示,消费者有权索赔。
周垂坤律师表示,消费者可以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和单据,要求商家承担医疗费用,不但如此,还可以起诉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除了起诉索赔,周垂坤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还有另外4种方式维权:可以与商家协商,寻求和解;可以向消协投诉,寻求帮助;可以向工商、卫生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罚;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食品安全犯罪。
不法企业非法销售涉案牛肉达8个月,流入终端市场的涉案牛肉至今已有3年时间,那么,如果消费者此前购买、使用了涉案牛肉,起诉维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周垂坤律师表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因此当下消费者如果看到了报道,现在起诉维权,仍未超过诉讼时效。
周垂坤律师表示,因食品引起的维权诉讼有两种案由,一种是合同违约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即购买食用食品后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引起的诉讼。
律师告诉《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消费者在这两种诉讼中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不一样。在违约之诉中,消费者仅需要对购买过涉案商品且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要举证买了涉案商品,还要举证证明食用及受到损害的事实,并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文/杨国华 江丞华 毛占宇 实习生 陈亚如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