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6号
当事人:李俊,男,1976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俊内幕交易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俊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3年8月8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副总裁雷某阳与申华控股总裁汤某、董事会秘书翟某讨论了申华控股要进行重组的事情,初步确定了定向增发事项。此次会后当日,汤某向华晨集团董事长祁某民提出申华控股向华晨集团做一次定向增发的建议,祁某民表示同意,并责成汤某负责筹划方案。8月15日中午,汤某与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董事长、总裁余某胜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会晤。8月18日左右,余某胜打电话给梦网科技监事杨某毅,提到了梦网科技的重组方申华控股。8月21日,在沈阳华晨集团总部召开有关申华控股重大资产重组讨论的会议。8月25日,初步确定梦网科技为另一定增对象。9月3日,祁某民、汤某、余某胜就合作事宜进行会谈。9月8日,相关人员探讨了申华控股定向增发的初步方案。9月10日,汤某与祁某民对定向增发初步方案进行了研究,决定以增资后的集团下属沈阳华晨金杯汽车销售公司100%股权作为参与申华控股本次定向增发的资产。
申华控股9月12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停牌目的为申华控股拟向华晨集团和梦网科技定向增发,申华控股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梦网科技全部股权和合适的华晨集团下属公司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该事项涉及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在未公开前,上述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3年8月8日,公开于2013年9月12日。
二、李俊内幕交易“申华控股”的情况
李俊与杨某毅认识,杨某毅因履行职务知悉上述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李俊与杨某毅存在联络、接触,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了“申华控股”,构成内幕交易。
李俊利用其本人账户在2013年8月28日至9月3日共买入“申华控股”2,800,059股,成交金额7,153,542.25元,成交均价2.55元。2013年10月18日至12月26日卖出2,800,059股,成交金额7,156,911.44元,成交均价2.56元,亏损13,373.34元。李俊账户自2013年8月28日开始交易“申华控股”,之前并无交易该支股票记录。2012年1月1日至今,除“申华控股”外,该账户还交易过24支股票,其他股票动用资金量均在120万元以下,而买入“申华控股”动用资金量约为715万元,与交易其他股票风格明显不同。在买入“申华控股”同时抛售其它股票,单支股票交易量明显放大,至停牌前“申华控股”持股市值约占账户所有股票市值的99%,买入意愿十分强烈,且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变化过程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硬件信息、相关人员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俊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