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渊洁控诉《舒克和贝塔》遭侵权
凤凰传媒陷盗版“罗生门”
本报见习记者 谢若琳
8月4日,作家郑渊洁在微博称自己遇到了写作39年来最严重的被侵犯著作权事件,目标直指上市公司凤凰传媒。
次日,凤凰传媒就向郑渊洁发出声明称,公司得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美影厂)的官方授权,同时要求郑渊洁在24小时内删除相关微博,态度十分坚决。在凤凰传媒看来,公司出版的图书,是根据上海美影厂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改编的,与郑渊洁所著小说《舒克贝塔历险记》没有关系。
对此,郑渊洁于8月7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出版物上抹去作者姓名的情况,也是我39年写作生涯以来的头一遭。更过分的是,在我要求署名权的时候,对方态度居然十分恶劣。无法沟通的情况下,我只能诉诸法律了。”
据了解,日前,郑渊洁已经向凤凰传媒公司及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发出《律师函》。
凤凰传媒卷入“侵权门”
郑渊洁在微博中表示:“以往我的著作权被侵犯,侵权者和盗版者‘还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从未在侵权出版物上抹去作者姓名。这次侵权,侵权出版物从头到尾没有我的名字,我遭遇了写作以来最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被侵犯了著作权中最重要的权利:署名权。侵权者是国家正规出版社,上市公司。”
据了解,此次涉嫌“侵权”纠纷的出版物,是凤凰传媒及其下属公司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于2016年6月份出版发行的图书《舒克和贝塔》(五本)。在郑渊洁看来,上述五本图书中,没有作者署名,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
对此,郑渊洁表示:“我要求凤凰传媒尊重知识产权,立即停止侵权。同时,淘宝、天猫多家店铺销售侵权出版物《舒克和贝塔》。购买了侵权出版物《舒克和贝塔》的读者,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向店家要求双倍赔偿。”
“实际上,我与侵权事件博弈多年,甚至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授予‘反盗版形象大使’的称号”,郑渊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986年开始,我的著作权就开始经历各种形式的侵权,盗版书、抄袭、出版社隐瞒印数、不法商家假冒我创造的文学人物名称生产商品,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网上和博客被盗用。此次,凤凰传媒的出版物,居然没有标明我的名字,情况恶劣实属罕见”。
在郑渊洁看来,标明作者是出版社的基本常识,很难相信,凤凰传媒作为上市公司,中国最著名的出版集团之一,在没有经过自己的授权的情况下,却擅自出版图书,“起初,我以为是小出版社的盗版行为,没想到是出版方一栏中,赫然印着凤凰传媒的名字,这让人感到十分意外。
一个IP两次改编
另一方面,涉嫌“侵权”的图书并没有因此停售。记者发现,截至8月8日,天猫商城中,涉嫌“侵权”的《舒克和贝塔》仍在销售,该书的资料介绍:《舒克和贝塔》作为“中国经典获奖童话”系列之一,获得上海美影厂官方授权,授权包含《黑猫警长1-5》、《葫芦兄弟1-5》、《阿凡提的故事1-5》、《舒克和贝塔1-5》,“该系列是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获中外大奖的动画片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的,所选篇目皆为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童话故事”。
在凤凰传媒看来,公司已经受到上海美影厂的官方授权。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社长葛庆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与上海美影厂有明确约定,本套图书根据动画片《舒克和贝塔》改编,作品来源并不是根据郑渊洁的《舒克和贝塔历险记》。这一点,在出版之前,我们也曾进行过确认。”
那么,在此次“侵权纠纷”中,上海美影厂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8月5日,上海美影厂也在微博中公开回应,表示确有“授权”:“我司出于保护国有资产,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坚决维护美影厂及合作方利益,采取多种途径追究一切侵权行为和言论。我司享有 《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的著作权,我司有权就该影片进行改编出版,目前我司已与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合作出版根据影片改编的系列图书。”
不过,对于这种说法,郑渊洁并不认可,“80年代的时候,上海美影厂曾找到我,希望根据《舒克和贝塔历险记》拍摄动画片,我当时也同意并授权了,但是我授予的仅是拍摄动画片的权利,而不是改编出版图书的权利”。
显然,现在的问题是,凤凰传媒、上海美影厂和郑渊洁各执一词,争执的关键在于“改编再改编”的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
上海美影厂“故伎重演”?
不过,这并不是上海美影厂第一次“越权”,郑渊洁告诉记者,1996年5月3日,上海美影厂就曾授权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舒克和贝塔》,“当时,我没有将中国电影出版社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而是提交到北京市版权局。当时,经过调查,北京市版权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赔偿郑渊洁人民币2万元,并召回非法图书进行销毁”。
有意思的是,事情虽因上海美影厂而起,但是,“买单”的却是出版社。“无论上海美影厂与出版社之间是如何协商的,我只知道事实是:在侵权图书上,印着凤凰传媒的名字,那么,凤凰传媒作为出版方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郑渊洁表示。
回溯版权纠纷案例,同样的情况,也曾在上海电影制片厂身上发生过。2014年,白崇禧之子白先勇将上影集团、艺响公司、君正公司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据相关报道,白先勇是小说《谪仙记》的作者。1989年,上海电影制片厂将《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随后,上影集团等影视公司,在获得上影厂授权的情况下,计划将该小说改编为话剧。
2015年1月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将《最后的贵族》改编为话剧演出,需要取得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制片者上影厂的许可,还需要同时取得原文学作品小说《谪仙记》作者白先勇的许可。而艺响公司、君正公司只取得了上影公司的授权,没有得到原作品作者白先勇许可,侵害了白先勇享有的对其小说作品《谪仙记》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但鉴于演出六场后未再继续,而且大部分出票为赠票,获利应为有限。法院判决由艺响公司、君正公司赔偿白先勇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一般来看,出版方要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是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且表明原作品的名称和原作者的署名,这个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凤凰传媒没有为原作者署名,那么应该是构成侵权的。”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董媛媛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改编、翻译、注释原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责任编辑:胡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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