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此众多的保险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尤其是不断发生“举牌”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引起了资本市场对保险资金大规模介入是否“合规”的空前反应。
●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不能再犹豫,应当采取以下积极措施:第一,严格规范“万能险”产品,彰显其保险功能而弱化其理财优势。第二,严格限定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从严解释保险公司投资控股“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第三,明确限制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质押其所持保险公司的股权之一部或全部。第四,严格管束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的行为。
据相关信息显示,在深沪两市上市的133家A股房地产企业中,2015年上半年因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A股而成为前十大股东的房地产企业有25家,占比达到18%。2015年下半年,保险资金“举牌”A股上市公司的次数高达54次,其中以安邦保险、生命人寿、前海人寿等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A股的交易行为最抢眼。
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的景象,使得保险公司成了“钱多、任性”的“野蛮人”代表。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我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之一,亦为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的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投资行为之一,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此众多的保险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尤其是不断发生“举牌”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引起了资本市场对保险资金大规模介入是否“合规”的空前反应。尤其以“宝能系”旗下的前海人寿以数十亿元保险资金“举牌”万科A股票最为引人注目。在法律层面不能不问,我国监管保险公司投资行为的制度是否存在进一步思考和改善的空间呢?
前海人寿“万能险”
是否超越业务边界
保险公司为什么这么有钱?
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保险业,保险业务的高增长才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正道。在成熟的保险市场,寿险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寿险业务收取的保费而不是投资理财的收益。但在我国特有的金融市场结构下,人寿保险业的主要收入实为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收益。在我国的寿险市场上,纯保障型的保险不如返本还息的保险有吸引力,而“分红险”、“万能险”在整个寿险业务收入中的占比约70%。我国的保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已经“异化”为理财市场,多有争议。
前海人寿成立于2012年。2015年度,前海人寿增加注册资本40亿元,其注册资本达到85亿元;保险业务收入则一举超过173亿元,其中有约170亿元的保费收入来自“前海尊享理财”两个“万能险”产品,资产总计达1559亿元。前海人寿在短期内实现了公司资产的高增长,难道它的主营业务具有超乎保险业预期的发展?实际上,前海人寿每个年度的主要收入来源都被总结为人身保险销售和投资收入两个领域,前者是以高结算利率为卖点的“万能险”产品,在保险业务收入中占比高达90%以上;后者主要是前海人寿通过万能险获取的保险费收入相当部分用于房地产投资或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其中有一部分用于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
前海人寿的“万能险”产品有什么特点?以其官网公布的“前海海鑫利3号(C)年金保险”为例,1000元起投,最低保障利率2.5%,其宣传语称“无初始费用,保单生效满一周年后无退保费用,收益每日更新”,该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4%。这是否表明投保人的交费将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这样的“万能险”产品与银行或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几无实质差异,涉嫌超越“万能险”产品的业务边界,相当程度上异化为“高息吸收存款”而进行股权投资的资本扩张工具。
如果保险公司把“万能险”玩成了比银行存款甚至纯理财产品都具有吸引力的业务,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开始偏离保险业的宗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对此有所警惕。保险业要着眼于“百年大计”,向公众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应当是资本市场的“高收益”产品,更不应当成为保险公司“圈钱”进行股权投资以急速扩张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工具。
前海人寿投资房企是否有失监管
另一方面,前海人寿保持着较为激进的投资策略,除增加资本金(注册资本由10亿元提升至85亿元)外,主要通过具有较高风险的房地产业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实现其资产规模的扩张。
为了保证收益水平,前海人寿一方面投资收益高的非标资产,另一方面积极配置股票“举牌”上市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前海人寿的投资行为应属激进或高风险投资。保险消费者追求分红,前海人寿自身要追求利差,这都决定了利用保单融来的钱,需要投向收益率较高的领域,也就是说风险较高的领域。例如,前海人寿2013年与“宝能系”发生五起重大关联交易,分别以1.6亿、7.02亿、2265万、2.7亿、4亿、1.3亿收购佛山宝能49%股权、宝能酒店40%股权、惠州宝能100%股权等资产,总计投资额达17亿。从成立到现在,前海人寿共涉及48亿元的15项重大关联交易,多集中于地产行业。
在“宝能系”内部,这种投资模式以“相互质押增资加大宝能系的整体资金规模”,并使得前海人寿的资产规模呈跳跃式的扩张,如2013年度,前海人寿保险业务收入只有约4亿元,其资产总计却达170亿元。前海人寿投资房地产等不动产类项目的资金主要依靠“万能险”收入,例如其在2016年4月披露的一份临时公告称,“截至上季度末,万能账户对投资性不动产类累计投资290.33亿元,公司可运用资金余额为569.87亿元,其中万能账户可运用资金余额为290.02亿元”。前海人寿是否利用“万能险”的保费收入进行了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现有财务信息公开不明,依照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假定前海人寿是使用资本金进行股权投资的。
另外,前海人寿的股权投资所涉21家子公司中,除了前海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前海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前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这三家与保险主业相关,其他18家几乎全部为房地产相关业务。前海人寿自2013年开始,采取非控股到100%控股的投资方式进行这些非保险业的股权投资,而这些股权投资并不属于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所称“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投资,更不应当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所称“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前海人寿直接投资房地产企业并进行控股,似乎表明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标的并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以至于前海人寿的股权投资行为在房地产这一高风险行业可以这么容易地实施。
以质押股权进行融资从事敌意收购是否合规
另外一个现象也值得注意。股东以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的股权进行融资,从事敌意收购是否合规?
有消息显示:前海人寿的控股股东“钜盛华”在2015年下半年5次质押股权,涉及股占前海人寿45亿股中的68.9%。现在尚不十分清楚“钜盛华”质押前海人寿的股权所取得资金是否全部用于敌意收购万科A股票。
敌意收购是风险巨大的资本运作,股东若以保险公司的股权作为融资进行敌意收购的工具,多少有些不合乎商业伦理,尽管我国法律对之缺乏明确的限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规定,“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上述规定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并没有涉及股权质押的限制。
而事实上限制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转让其对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很容易通过股权质押的形式予以规避。然而,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的股权仍未采取任何限制性措施,不能不说是一种疏漏。为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我国应当对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之质押实行与转让相同的限制。
前海人寿投资所用资金是否应受限制
“宝能系”购买万科A股票的投资行为,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其所用资金是受限制资金还是不受限制资金?前者涉及前海人寿在二级市场购买万科A股票的定位;后者涉及前海人寿运用保险资金是否合规。
2016年7月7日,万科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报告书’)”。“宝能”在“报告书”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节)”中宣称,宝能“期待在万科价值不断提升过程中分享较为丰厚的投资回报,真诚希望万科发展越来越好,做万科长期的战略财务投资人。”“战略财务投资人”的表述反映着资本市场“投机者”的心态,而前海人寿作为一致行动人与“宝能系”掺和在一起,也成了名副其实的“投机者”。与其说前海人寿“举牌”万科A的目的为财务投资,不如称其为“投机”,它何以能确保这些“举牌”万科A的保险资金之安全?
至于前海人寿用于购买万科A股票的资金,除不得动用准备金外,可使用资本金和其他资金。至2015年12月4日,前海人寿作为“宝能系”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数次购入万科A股票,动用保险资金约80亿元,在规模上没有逾越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投资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资金的比例限制。但应当注意到,前海人寿通过“万能险”融来的资金,绝大多数为短期债务。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本来风险就不小,但若“举牌”上市公司而成为战略投资者,则风险更大。前海人寿作为一致行动人将保险资金用于风险巨大的敌意收购,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的审慎和安全原则。
在这里,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提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则是保监会同一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其第14条明确规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因此,前海人寿动用保险资金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但因其“举牌”万科A股票所显示的“控股万科”的立场,其出资买入万科A股票的投资行为应当界定为“股权投资”,所使用的保险资金只能为资本金,而不应当是其他资金(万能险账户的资金)。有关信息表明,前海人寿在二级市场购入万科A股票的投资资金为“万能险”账户资金,已经涉嫌违规。
另外,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只能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符合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并不表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就一定安全与“合规”,更不表明保险公司不会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前海人寿2015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其2015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561.13%,符合监管要求不容置疑。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不单纯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而更应当着眼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与资金运用的“合规”、审慎与安全。而将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保险资金的超范围运用以及高风险特征等,则是销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天敌,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几乎都属于不可逆的风险。如果监管措施不及时跟上而放任保险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后果可能是相当严重的,这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保险业监管机构不能再犹豫
目前,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不能再犹豫了,应当采取以下积极措施:
第一,严格规范“万能险”产品,彰显其保险功能而弱化其理财优势。以此遏制将“万能险”等投资性保险产品当作保险公司“吸金”赚取投资收益的工具。
第二,严格限定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从严解释保险公司投资控股“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重申保险资金不得直接投资房地产以及非金融类企业的制度。
第三,明确限制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质押其所持保险公司的股权之一部或全部。
第四,严格管束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使用资本金以及其他资金;但只要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或者目的,只能动用资本金。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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