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发改委表示,规范商业银行收费是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一环。在近年来一系列治理举措下,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如收费项目大幅减少、贷款捆绑收费现象有所改善。
发改委公开数据显示,近五年已经对银行业开出了23.9亿元的巨额罚单。其中,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年底,发改委对各类商业银行的150家分支机构进行了检查,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虽然2015年的数据仍未公布,但从整体数据上来看,罚款金额相对2014年已有所减少。
从商业银行的整改反馈来看,目前五大行的收费项目均在150项左右,与此前相比均减少200余项。近日,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再次发表公告,对收费项目做出了进一步的减免。
发改委新规
引导银行规范收费
发改委近日印发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提出,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其中,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中智林数据分析指出,自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围绕减轻企业负担、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这一主线,积极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方评估显示,62.59%的企业认为,与前几年相比,银行涉企收费治理取得积极进展。2015年10月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再次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检查发现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如收费项目大幅减少,贷款捆绑收费现象有所改善,同业业务有所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
但是,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出现了强制将流动资金贷款转为承兑汇票推高企业融资成本,与贷款挂钩只收费不服务,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此次还列举了一系列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形,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执行总行价目表、只收费不服务、将工作职责转为有偿服务、强制收费、强制办理承兑汇票、转嫁成本等。一同发布的还有《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六大类17个典型案例。
发改委五年开出
24亿元罚单
对于银行业乱收费的整治,发改委一向重拳打击。发改委公开数据显示,五年中,发改委针对商业银行开展收费专项检查,查处商业银行强制收费不服务、转移法定职责违规收费等问题,累计实施经济制裁23.9亿元,退还经营者和消费者多收价款11.9亿元,推动商业银行取消了一批对企业的收费项目,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近400亿元。
五年内,银行业最多的罚款集中于2014年。数据显示,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发改委自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年底,对各类商业银行的150家分支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
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银行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存贷款捆绑、收费与服务质价不符,还有银行自定服务收费过高等问题,这之中第一种违规比较隐蔽,而自定服务收费则很难界定是否违规。
发改委给出的一则案例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A银行向38名个人客户收取了个人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200万元,收费后服务质价不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问题。
此外,发改委明确,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也属于违规收费。
对此,光大银行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银行进行理财销售或者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都有电话录音或者监控记录,每月都会进行合规性抽查。从趋势上来看,客户自主理财意识逐渐提升,电话推销方式对于银行来说正在逐渐减少。
招行、光大再次
主动为客户减负
招商银行6月份的公告显示,该行于6月2日起,取消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收费项下的理财绑定账户核验和绑定账户转I理财服务、零售自助借/还款功能、消费易功能使用费、周转易功能使用费、合作服务费、对公监管账户业务、预付卡代销业务等收费项目。此外,该行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国内信用证收费项下的买方转让、买方融资、卖方融资、打包放款、代理融资业务实施收费全免优惠,优惠对象为所有对公客户(不含同业客户)。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招商银行对于老百姓关心的IC卡办卡费用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标准IC卡收费为5元/张;特殊设计IC卡,5元至50元/张。按照目前各大银行的收费标准,国有大行的收费标准均为5元/张,股份制银行约为10元/张。
光大银行公告显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减费让利政策,提升信用卡客户体验,对信用卡服务收费两项即将到期的优惠政策实施延期:将乐惠金卡(准贷记卡)免取现手续费优惠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将阳光致尚钻石信用卡以积分抵部分年费的优惠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具体优惠措施不变。
(责任编辑:毕晓娟)
免责声明:中国网财经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