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至2016年2月25日,雷沃重工共有70个型号、上千批次产品被公告撤销。而这些被撤销的车型目前仍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并且涉案车辆大多销往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者多为农民
国内最大的农业装备制造企业——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被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告上了法庭。
这也是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发起的首起公益诉讼。
7月25日,该案已经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公开资料显示,雷沃重工2015年品牌价值达到335.56亿元,位列中国五百最具价值品牌榜第76位,而雷沃重工主导产品雷沃谷神联合收割机销量连续14年居行业首位,市场占有率达70%,雷沃大中型拖拉机连续10年市场占有率行业领先。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连续10年销量、市场占有率行业第一。
截至发稿前,雷沃重工并未为此发表过任何声明,法治周末记者也试图联系雷沃重工,但其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此事。
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相关车辆被诉
对于此次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在7月26日中消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称,一方面是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其次更重要的是,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据中消协通报,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随后,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
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中消协调查中发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车型车辆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
中消协向法治周末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自2008年至2016年2月25日,雷沃重工共有70个型号、上千批次产品被公告撤销。而这些被撤销的车型目前仍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并且涉案车辆大多销往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者多为农民。
据中消协调查,仅一个省区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由涉案企业违法违规销售的经初步核实的已落户车辆就达400余辆。
中消协认为,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
中消协请求法院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等。
曾因造假问题被打假人联名举报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11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就曾在北京举办“机动车安全与消费维权研讨会”。研讨会上,王海等十多位知名打假人及消费者姜晓东联合签名,向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举报雷沃重工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上的造假问题。
在研讨会上,来自吉林的消费者姜晓东讲述自己的维权经过时,显得很无奈。“购买的车辆不能上牌照,说明车辆有问题。但是福田公司和经销商不予解决;向工商局投诉举报,工商局不予受理;诉至法院,法院屡次因对方要求推迟开庭。”
“我们曾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他们提出说需要检验报告才能受理。”姜晓东说,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局第五工商所最终拒绝处理。
研讨会上,法学专家王范武表示,虽然我国执法环境和维权渠道有所改善,但仍然不如人意,消费维权鉴定难、取证难、赔偿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消费者面对一个国家或当地大户的企业以及地方保护、官商勾结等问题,消费者仅仅靠个人的力量维权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
在消费者个人维权成本高并且往往维权不能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具有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中消协也表示,新消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社会各界对此寄予厚望。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大消费者盼望消协组织在公益诉讼方面有所作为。
中消协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以及地方消协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取证,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辅助国家和社会治理。
公益诉讼相关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虽然新消法等赋予了中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职责,但是自新消法实施两年多以来,也仅有浙江省消保委和上海市消保委代表消费者提起过公益诉讼,即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消费公益诉讼案和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手机预装软件提起的两起公益诉讼案。
既然法律赋予部分消协有权利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来看,为何行使相关权利的消协组织少之又少?
法律学者郝劲松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设立之初就存在着一定局限性,比如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只赋予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大大局限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现实中出现一些消费者投诉、部分消协不理的情况,而法律又没有赋予消费者监督消协的权力等。
曾作为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消费公益诉讼案律师团成员之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霄燕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之前相关的消费公益诉讼比较少,主要因为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另外,有关的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特别是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公益诉讼的开展。”
“中消协此举,一方面为各省消协树立了标杆,做了表率;另一方面也是实实在在的维权之举,是职责所在与价值归位,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的厚望,有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徐霄燕说。
(责任编辑: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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