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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16-01-20 16:29:59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定贵州省锑污染当量值的请示》(黔环呈〔2015〕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在我部未制定锑污染物当量值前,你厅测算研究确定的锑污染物当量值0.02千克,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锑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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