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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务执法程序 提高商务执法水平

  • 发布时间:2015-12-28 23:31:4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曲晓丽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商务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履行商务领域市场监管职责,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天津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从前置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为此,天津市商务委制定了《天津市商务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全面梳理执法职责

  天津市一直将执法依据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梳理商务执法依据,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管辖权,切实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办法》彻底明晰新时期新领域商务综合执法“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等问题。其中,在“谁来干”的问题上,《办法》明确规定: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均有管辖权的事项,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办法》规定,市商务委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规范商务执法程序

  《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程序,裁量标准,刑事犯罪立案、移送标准等构成要素。《办法》指出,天津市商务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市政府颁发的执法证。

  此外,《办法》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并且强调以认定事实作为商务执法的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并且,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天津市商务委在实施《办法》的同时,出台了《天津市商务委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成立商务执法监督处,明确规定市场秩序处牵头负责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负责组织执法检查,受理商务领域违法行为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通过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商务执法跨区域、跨部门之间协作和上下联动,确保商务综合执法全覆盖。据统计,截止到12月中旬,天津市商务委积极协调市场监管委和市法制办等部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了109项商务执法检查。

  其中,年初由天津市4家易买得闭店所引发的预付卡退卡事件,涉及预付卡资金3000万元,影响面大,天津市商务委积极行动,会同公安、人行天津分行、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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