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0日讯 我国《票据法》自1996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目前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票据市场行为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总体看,票据的功能不断丰富和延伸,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票交所成立后,全面实现了票据交易电子化、集中化。
中国网财经记者获悉,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局长朱苏荣带来了一份“关于加紧启动修订《票据法》完善票据市场法律体系”的议案。朱苏荣指出,现行《票据法》在一定程度上已滞后于当前票据市场的发展实践,亟待健全完善。
具体而言,一是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票据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由于《票据法》制定的时代背景,我国的票据被设计为支付结算工具,弱化了其融资功能,并且条文基于纸质票据而定,这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票据使用环境是相适应的,较好地平衡了当时市场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但随着票据市场的发展变化,票据已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特别是票交所成立后,票据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大幅提升,票据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不断提高。但由于《票据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首先,强制提供真实贸易背景证明,无形提升了企业融资成本,催生了民间票据市场的发展,由于民间票据市场业务操作标准不一,容易滋生违法行为。其次,缺乏对电子票据形式的支持,尽管人民银行通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予以补充,但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导致占主导地位的电票法律依据不足。再次,对商业信用体系关注不够,商业汇票评级制度和开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建立,导致票据融资工具单一,过度依赖银行信用。
三是票据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是现代票据的重要属性,但现行《票据法》缺乏对于票据标准化特性的明确规定,导致票据部分金额转移无法实现,降低了票据的流通功能。同时,其不能作为资管产品投资对象等规定也可能导致票据利率上升,削弱了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票据法》中存在部分立法缺位,导致持票人和金融机构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提升了票据使用过程中的操作成本,不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对此,朱苏荣建议加紧启动修订《票据法》,完善票据市场法律体系,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票据功能以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紧跟票据市场发展。第一,明确票据形式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承认电票的法律地位。第二,明确纸质票据电子背书的法律效力,规定电子形式背书是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第三,明确电票的可分性,为电票的标准化资产地位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促进票据功能发挥。首先,贯彻票据无因性原则,扫除融资性票据的法律障碍。其次,删除商业本票“收款人名称”项目,充分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再次,从法律层面约定已合法流转的票据不得冻结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维护票据的信用,保障票据的流通性。最后,明确关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应以首先遵从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提升票据支持实体经济的灵活性。
(责任编辑: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