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6日讯(记者 郭伟莹 实习记者 程宇楠) 2019年的全国两会已经拉开帷幕。据中国网财经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孙洁今年一共带来了8份提案建议,聚焦于税延养老保险、税优健康险、长期护理保险、校园安全风险、失业保险等话题。
针对我国目前的老龄化进程和养老形势,孙洁指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高达17.3%;2022-2030年,建国以来最大一波生育高峰(1962-1970)对应的2.4亿人口将进入60岁,国民养老需求和全社会养老负担届时必将激增。
与此同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居民养老的“第一支柱”,面临着较大收支压力。根据国务院2017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缺口合计达1300亿,需要依赖财政补贴。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与者主要是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难以突破覆盖面小、参保人数少等困境。为鼓励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2018年4月,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发布了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和相关配套政策,6月,税延养老险正式对外销售。购买者每人每月可享受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递延额度。
但根据同业交流数据,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商业养老保险在发挥第三支柱作用、服务民生和促进实体经济方面的应有效果未充分显现。
孙洁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产品方面,一是税延优惠政策适用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市场上有大量可切实解决客户养老难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但并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二是税延额度较小,6%或1000元每月的抵税额度对中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显得尤为不足;领取阶段税率较高,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投保人而言节税效果更加有限。销售方面,税延养老险产品目前仅在上海、苏州工业园区和福建(含厦门)三个地区试点,未在全国大范围铺开,销售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仅有极少人群能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运营流程方面,该产品后续运营主要依托于中保信平台,凭证生成、客户信息保全等操作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人及投保人所在单位之间的配合,增加了投保人的操作难度,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
基于此,孙洁建议加大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力度,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从而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对提高国民老年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做出更大贡献。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建议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一方面,按照国际经验,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往往会激发居民配置养老保险的热情。例如,美国税收递延政策广泛适用于个人购买的年金保险,并推动年金保险在 1971 年至 1982 年年均 20%以上增长。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另一方面,经过前期探索,相关参与方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可逐步扩大税延养老险试点范围,最终放宽至全国。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税额度上限政策。
第二,建议在操作层面适当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理顺相关参与方的信息衔接和沟通。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政策的调整以及专项抵扣政策的出台,对税延产品造成较大冲击。可适当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如10%或5000元额度;目前领取阶段7.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调整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税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人事部门和报税人员税延扣除专项培训,以增强企业组织员工参保的积极性,真正做大第三支柱。
除加大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力度的建议之外,孙洁委员还提出了如下建议:
在税优健康险方面,孙洁认为,从长远来看,税优健康险具有十分广阔的空间,应做实做大税优健康保险,提高商业保险在医疗卫生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发展。但目前来看,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并不理想,主要因为税优政策宣传力度不大、优惠力度缺乏吸引力、投保和抵税的业务流程相对比较复杂、保险公司顾虑业务的长期经营风险,普遍持谨慎态度。基于此,孙洁提出四方面建议:政策方面,建议提高税优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建议允许保险公司对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开展核保处理,或对保险期间内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采取有条件的保证续保,促进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二是放宽个人账户的使用限制,在投保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积极性,鼓励中青年群体投保税优健康保险;在产品方面,一是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或规范,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二是建议允许保险公司申请上调税优健康保险风险保险费率、设定一定免赔额等承保条件,三是建议扩大税优健康保险政策覆盖的产品范围,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健康保险产品纳入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监管方面,一是建议监管部门加大税优政策的宣传力度,二是建议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孙洁指出,从我国目前在15个城市试点的情况来看,参保的失能老人得到了质量较高的专业服务,大大减轻了家庭的后顾之忧。但长期护理保险缺乏稳定的筹资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部分地区的统筹基金正在面临穿底的危险。其次,受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和并实施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基于此,建议从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1%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除此之外,孙洁还提到了关于尽快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社会保障合作机制的建议。孙洁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不一,有的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国家实行税收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就业形式各不相同。如果东道国没有和中国签署社保双边互免协定,没有建立一套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相互对接的保障机制,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赴外就业、工作的劳动者或者需要缴纳双重社会保险费,或者会出现国内社会保险断保、在国外也无法享受东道国社会保险待遇的普遍现象。当这些劳动者未来回到国内就业或者养老时,如何确认其社会保障权益归属便成为难题。为此,孙洁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双边社会保险互免协议;二是与实行税收型社会福利制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合法纳税雇员平等享受所在国国民待遇的协议;三是针对外派员工,一人就业、家属随行且无就业的家庭,政府应采取相应的补贴政策,使职工安心工作,家庭稳定;四是对于自主创业的我国劳动者,应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对接机制,以便其未来回国继续工作时,社会保险待遇可以对接,维护其合法权益。
提起校园安全,有关资料表明,全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天平均有40多名学生因食品中毒、交通事故、溺水等风险事故死亡。由于公众法制意识的觉醒,学生家长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校方与家长就风险事故的处理赔偿很难达成协议,而频频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严重影响平安中国建设。就此孙洁强调,201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第19条规定,校方应按要求购买的校园方责任险,正是改善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合理充分利用保险机制转移校方风险,减轻学校经济赔偿负担,确保学校秩序稳定的极为重要的商业机制。但孙洁发现在校方责任险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急需解决:一是保险公司产品创新不足,险种门类少,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风险;二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校方的责任难以界定;三是保费出资模式混乱,投保无统一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建议有三点:一是出台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创新校责险等责任险产品。通过政策引导保险扩大校责险的保障范围,开发运动伤害、食品安全等与校方责任相关的产品。二是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各方职责,调动各方参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结合《保险法》和《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出台“学生风险事故归责办法” ,在顶层设计中明确、细化和界定各方在校园风险管理中担任的角色和定位,并适时推出校园方强制责任保险。三是规范保险出资模式,努力拓展保费来源,提高校责险的承保面和保障金额,以商业模式有效化解社会治理中的难题。
在失业保险金方面,孙洁指出,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相挂钩的做法难以适应失业工人的基本需求,建议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首先,职工在失业时面临的主要风险由生存风险转变为收入损失风险,市场上商业性质的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缺乏都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应该和缴费工资挂钩,有利于缓解职工收入损失风险,为职工和家庭提供稳定收入预期。再者,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脱钩,重新确立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最后,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有利于失业人员找到更加匹配自己能力和兴趣的岗位,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基于此,提出四点建议:第一,调整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修改为“稳定失业人员基本收入”;第二,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第三,深入评估失业保险经济效应,综合考虑失业保险的消费平滑效应和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效应,计算最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确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占缴费工资的比例奠定基础;第四,通过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等手段大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和设计失业收入损失保险产品,作为国家基本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完善多层次的失业收入损失保障制度。
(责任编辑: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