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设立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现代银行体系建立的一种补充和完善。2014年首批民营银行设立以来,全国已有17家民营银行完成设立。由于《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规定,民营银行应坚持“一行一店”模式,在总行所在城市仅可设一家营业部,阻碍了民营银行的发展壮大。
据媒体消息,最近监管部门对民营银行“一行一店”的限制有所放松,拟对营业满三年,且由所在地省政府出具推荐函的民营银行,允许试点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员工持股计划,也可在注册地的城市开设新的网点和分支机构。这是支持民营银行发展的有效举措,但改革力度仍然不足。
提案初稿单位湖南省工商联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民营银行存在的三个方面问题。其一,民营银行网点少,导致吸储困难。由于民营银行只有一个线下网点或没有营业网点,吸收存款成为最大难题,导致民营银行负债端过多依赖股东资金以及同业负债。这一限制决定了民营银行将在很长时间内处于劣势地位,其参与金融改革的设立初衷将无从实现。
其二,I类账户远程开户未放开,导致线上发展受阻。受制于线下网点数量的限制,民营银行不得不将自身定位为线上发展模式。然而,这种模式成功的前提是能够“远程开户”。但目前,个人I类账户的远程开户并未放开,导致民营银行线上发展受阻。
其三,民营银行网点设立严苛于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造成不平等竞争。早在2006年银监会就下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鼓励各家城商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到2009年限制进一步放宽。银监会于2014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相对而言,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对民营银行严苛于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为进一步给民营银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国工商联建议:
一是取消歧视性不合理规定。修改《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取消现行对民营银行“一行一店”的歧视性限制规定。比照城市农商行或村镇银行,放宽对民营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
二是加大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改革力度。对允许在注册地城市开设新的网点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民营银行在注册登记地所在省份内成立分支机构;对成立三年以上,实力较强、业绩优良、符合条件的民营银行,允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适时开展远程开立全功能I类账户试点。在坚持技术可靠、风险与行业影响可控、实名认证、交叉复核的前提下,适时开展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全功能I类账户试点,为完善互联网银行模式夯实基础。推进时可以考虑先对特定地区、特定客户进行试点,分权限开立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