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被罚的案件曝光,王战强在担任信达澳银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妻子蔡某同步或稍晚于信达澳银领先增长基金买卖股票共73支,趋同交易金额合计7834.63万元,获利金额456.55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战强、蔡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对王战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与管理基金趋同交易780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战强自2006年到信达澳银基金任研究员,2008年后先后担任精华配置精选、领先增长、产业升级基金经理,其中,2009年到2015担任信达澳银领先增长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委员、经营管理委员会的委员。2013年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仍兼任领先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被告人蔡某为王战强妻子。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战强担任公司高管的同时,还担任公司的基金经理,因此,其还拥有相应的投资审批权和普通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权。为规避法律、法规关于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炒股的相关规定,王战强及其妻子被告人蔡某,决定用其岳母景某的证券账户实施犯罪行为。
由王战强负责根据掌握的信达澳银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标的、时点等未公开信息下达具体的交易指令,蔡某负责通过景某账户具体下单交易。从2009年7月至2015年4月间,王战强、蔡某通过蔡某多个银行账户向其岳母证券账户累计转入60多笔自有资金用于炒股。
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战强根据其掌握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投资标的和投资计划等未公开信息,当面或通过电话向妻子蔡某下达股票交易指令,由蔡某在其深圳家中、平安银行办公室以及郑州、东莞、珠海等地,用电话委托下单,或以网上交易方式通过景某证券账户下单,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频繁买卖泛×控股、×马股份、保×地产、××化学、××证券等多支股票。
在此期间,王战强也曾多次在其位于深圳××大厦的办公室附近及赴北京、上海等地出差之际,用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白行通过岳母证券账户下单,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买卖×马股份、成×集团、顺×农业、吉×科技等股票。
在上述时间内,被告人王战强、蔡某二人共通过岳母证券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领先增长基金买卖股票共73支,趋同交易金额合计7834.63万元,获利金额456.55万元。
“老鼠仓”交易铤而走险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信达澳银基金总经理于某的证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员由于某、王战强、基金经理、风控人员构成,其中王战强是副主席。一般投委会两个月定期开一次会,会议包括基金经理汇报投资情况及未来投资策略安排,除了在公开披露之外的信息,所有与投资相关的信息都属于公司保密信息。公司要求每个员工签署一份保密协议,还有一份合规的承诺函。
信达澳银基金交易总监徐某在证言中强调,“已公告的股票的后续投资动向是保密信息,这是常识,是每一个基金经理都应当知晓的事情,无论公告前还是公告后,这些都是需要严格保密的未公开信息。如果从业人员是利用了自己工作便利获得或掌握的基金投资信息,自己炒股或者让他人炒股,那就是利用未公开信息做”老鼠仓”,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而且基金公司的内部研报、核心池、基础池、禁止池的股票信息、投资组合模拟信息、执行交易的有关数据、持股持仓等基金组合数据等未经法定形式(如季报、年报)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是需要严格保密的信息。每个公司的员工入职的时候都是经过培训的,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上述信息是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是每个基金公司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一审双双获刑被罚没650万
2016年3月7日,王战强和其妻子蔡某二人同时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3日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逮捕。在案件审判中,双方均表示认罪悔过。
王战强表示,“我认识到这是违反行业纪律,触犯法律的,但是对问题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心存侥幸。我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心存侥幸,贪图利益。自己利用了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并且向我妻子蔡某提供了我因职务原因负责的领先增长基金的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得巨额利益。我现在对此非常后悔,希望改过自新,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蔡某称,“我认为自己触犯了法律,我不应该贪心,就想通过股票赚钱,并且通过征求王战强的意见以及要求王战强推荐股票的形式,买入或卖出与王战强管理的领先增长基金买入或卖出的相同的股票,本质上是利用了未公开信息交易了股票,现在也认错、认罪了。希望能退回赃款,接受刑事处罚和罚款,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2017年6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战强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与被告人蔡某同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王战强、蔡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战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刑期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65501.45元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