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对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上交所查明,道森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与控股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6年度,道森股份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多次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为180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此外,道森股份未就上述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11月28日,上述被占用资金本息才全部归还。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具体来看,2016年1月18日,道森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间,道森股份两次购买理财产品总额超过3亿元,分别超出授权额度5139万元和3500万元,但道森股份未及时就超额部分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月9日,道森股份将购买1亿元理财产品所得部分利息326.16万元出借给公司董事乔罗刚个人使用,直至2017年3月15日,乔罗刚才将相关款项归还。2016年4月26日,道森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直至2017年5月5日,道森股份才将上述5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导致募集资金逾期归还。
三、获得大额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
2016 年度,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 645.57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23.38%,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该政府补助事项以临时公告单独披露,仅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有关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交所认为,道森股份与控股股东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双方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超额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违规向董事提供借款、逾期归还募集资金、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助等行为还违反了《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上交所表示,时任董事长舒志高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邹利明作为公司经营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杨国英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新玉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也未能认真对待并审慎处理上述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事项,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决定对道森股份、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舒志高、邹利明、杨国英、张新玉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