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玻A)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景奇、郭永春、张建军、符启林、周红因对该公司信披违规未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等,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20号)。
监管函显示,2013年8月21日,南玻A披露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显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的价格受让南玻A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显示器件)19%的股权。同时,信实投资受让深圳显示器件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股权,进而获得深圳显示器件的控制权。相关交易经南玻A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南玻A当期确认926,639,137元损益。
2017年4月28日,南玻A披露《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与信实投资另行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其中,《补充合同》约定信实投资在相关条件下有权要求南玻A以约定价格全部或者部分回购转让股权,以及南玻A在相关条件下有权选择向信实投资全部或部分回购转让股权。同时,该公告显示,南玻A未能及时对《补充合同》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能在历年财务报告中予以考虑。
根据南玻A在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收购资产公告》显示,南玻A回购了信实投资所持有的深圳显示器件16.10%的股权(因深圳显示器件增资扩股,原19%股权部分对应比例摊薄至16.10%)。上述事项导致南玻A的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情况,即南玻A在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能确认金融负债分别约为54,100,000元、136,400,000元、228,500,000元,以及未能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分别约为54,100,000元、82,300,000元、92,100,000元。
深交所指出,南玻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李景奇、郭永春、张建军、符启林、周红作为南玻A违规行为发生时点的上市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虽对南玻A违规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但未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对相关责任主体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未能促使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其中,李景奇、郭永春、张建军、符启林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周红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上述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