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罚〔2017〕18号
当事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潍坊中支)
地 址: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735号内6号楼
主要负责人:梁玉国
当事人:郭江红
身份证号:37070219660727XXXX
职 务:时任幸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部负责人
当事人:郑岩萍
身份证号:37072719711015XXXX
职 务:时任幸福人寿潍坊中支团险客户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幸福人寿潍坊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幸福人寿潍坊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一)财务凭证记载事项不真实。2016年3月,幸福人寿潍坊中支财务凭证记载向王某某等银保部客户经理发放工资实为用于支付公司业务推动费等事项。时任公司银保部负责人郭江红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虚挂中介业务。2016年,幸福人寿潍坊中支将公司直销业务虚挂到某保险代理公司,并向该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时任公司团险客户经理郑岩萍是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幸福人寿潍坊中支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郭江红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郑岩萍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7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