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鑫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9层02单元
主要负责人:林重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审核后不予采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提供虚假报告、报表
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你公司制定了《鑫山长期服务价值分享单位奖励办法(上海)》、 “鑫山长期服务价值分享单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鑫山价值分享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你公司股权激励的制度,你公司据此向公司内勤员工及代理人发放了572张可以兑换公司股权的有效凭证。
2014年6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行文报送《鑫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自查报告》,你公司未在自查报告中说明股权激励凭证相关事宜,在自查报告的附件表格中“本公司是否存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项下填报“否”。
二、设立分支机构事项未按规定报告
2015年6月,你公司租赁了沪南公路9356弄1-36号(6幢)汇展国际商务中心602室(以下简称“602室”),筹备公司上海惠南营业部临时职场,并于其后开展晨会、培训以及增员活动,在此期间并未向我局报告。你公司于2016年1月,在沪南公路9356弄1-36号(6幢)汇展国际商务中心1305室(以下简称“1305室”),设立了公司上海惠南营业部;2016年3月,你公司向我局行文报送《鑫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惠南营业部的报告》,明确1305室为上海惠南营业部住所地址。
三、未能为部分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你公司存在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赵某等24名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该24名从业人员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即开展业务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关于价值分享单位的情况说明、关于设立鑫山保代的批复、办公楼租赁协议及铭牌、赵继忠入司资料及新资明细和执业证书等、关于24名代理人已入司但未办理执业关系即出单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的情况,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11万元。
上述设立分支机构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情况,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上述未能为部分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12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8月7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