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68号
总经理:王晓东
当事人:王晓东
身份证号码:62242119630328XXXX
职务:时任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王晓东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未经甘肃保监局批准,批复同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庆阳中支)于2017年2月上旬至5月上旬,在庆阳市西峰区庆化二区2幢1单元12号设立下级营业机构开办车险业务,该营业机构外部门头标识为“永安保险”,机构内部配备有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设备,有相应的公司业务人员。
时任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总经理王晓东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王晓东职务聘任的通知、未经批准设立的营业机构相关经营设备的照片、永安保险庆阳中支的请示、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的批复、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晓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7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