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人:胡磊
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迎宾旅社
身份证号码: 34240119830202****
经查,2011版和2014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均记载:“凡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保单号63200113620140003260等“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均向自然人借款,并未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版和2014版第二条不符。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63200113620140003260号等“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太平财险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报备资料复印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解释的报告》,116意健及家财险审批流程(2013-4-26上报)(2014-4-29上报),保监会《关于太平财险保险条款适用合规性意见的复函》(财险部函〔2017〕174号),湖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请求认定凯思投资等三家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函的复函》,现场检查责任人确认书及申辩,《中国保监会调查笔录》(杨某等3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贷无恙”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的通报》,《关于总公司企划精算部、财产险部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太平财险分公司财产险部部门、室、岗位职责等。
我局认为,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核保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