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
住所: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明珠综合楼00单元05层01号
负责人:张立
当事人:张立
身份证号:23022219720331XXXX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
住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当事人:刘东伟
身份证号:23020319710916XXXX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银保部经理
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面访函代签名
2015年,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部分面访函存在代签名。时任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银保部经理刘东伟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列费用
2015年,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虚列费用。时任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张立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面访函代签名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东伟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列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改正,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张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合众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东伟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7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