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7〕49号
当事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营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5甲号
负责人:张金福
当事人:张金福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洲区中华路
当事人:王俊明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八经街3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虚列营业费用28.22万元。时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人王俊明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10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工作报告中未如实报告该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也未如实报告所辖鞍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90.89万元的违法行为。时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张金福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自查报告、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费用明细、业务明细、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报告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金福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决定对王俊明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 6月15 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