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7〕19号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宁首波
当事人:李凯
身份证号:42010719770207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人寿网电事业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
当事人:王海峰
身份证号:21021319750616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人寿电销总监(分管网电事业部)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古城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光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阳光人寿、李凯、王海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我会在对阳光人寿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下属的9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均较高。阳光人寿总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规划,建立品质管理体系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阳光人寿网电事业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李凯、时任阳光人寿电销总监王海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人寿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阳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凯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海峰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