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7〕23号
受处罚人:马云飞性别:男
身份证号:650102********2634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1号
经查,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人保寿广分电销中心”)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承诺给予保险合同外利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保寿广分电销中心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广分”)提供的相关任职文件以及相关谈话记录,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你任人保寿广分副总经理,分管新业务部(电销、网销业务),为对上述期间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分别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701937774。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消保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