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洪
身份证号:34050319690630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担任上海诚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经纪”)主要负责人期间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诚源经纪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
诚源经纪自2008年1月成立至2016年10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从未按规定制作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未按规定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诚源经纪开展货运险业务,在收取客户保费后,除去转账给保险公司的净保费(实际出单保费)后的结存作为净收入留存在诚源经纪交通银行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到一定金额后转账至诚源经纪招商银行基本户。诚源经纪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期间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与基本户存在资金往来。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财务事项不真实
诚源经纪于2016年4月列支咨询费事项并未实际发生。诚源经纪在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期间,虚增人力多次套取费用,用于员工工资及奖金发放。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四、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诚源经纪在货运险业务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涉及多笔货运险。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财务记账凭证、关于业务员郑俊和余丽芝奖金发放的情况说明、关于货运险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上述未按规定适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上述虚列成本费用,财务事项不真实的情况,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上述货运险办理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综上,对你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8.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