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3楼
当事人二:刘亚
身份证号:51012519760604****
当事人三:胡雪枫
身份证号:51060319841123****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及刘亚、胡雪枫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12月-2016年4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刘亚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经理、胡雪枫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业务清单、财务凭证、网站截屏、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第116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00);
二、对刘亚警告并罚款柒万元(?70,000.00);
三、对胡雪枫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2月16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