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不死鸟”传说画上句号。
3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仅IPO及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要“一退到底”,年报财务指标造假及其他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均被纳入退市范围,形成全面监管威慑。
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是一项长期工程,完善退市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值得留意的是,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谈到退市规则时表示,将会“逐步加强,所有的事都要水到渠成”。他还表示,把市场运行秩序安排好了,就是增加投资者获得感的最大举措。
上交所:有一家退一家
《征求意见稿》中,市场最关注的是对欺诈发行“一退到底”。其实,除了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首发上市、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其他诸如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以及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均被纳入强制退市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六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以说,新规实现了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
重大违法“一网打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发布之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主要路径是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公司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易所据此启动退市程序。例如沪市博元投资就是资本市场第一家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
同时,从实践来看,相关程序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具体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次改革,明确了交易所的退市决策责任,将市场反响强烈、投资者深恶痛绝的重大违法行为分门别类,明确了具体的标准,将大大提高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执行力,形成强大的监管威慑。
例如,年报数据造假也可能触发强制退市。《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假设某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掩盖其连续4年亏损、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3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等事实来规避退市,若后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行政处罚认定了上述亏损事实,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依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如果前述财务造假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还会触及第(四)项的规定,被实施强制退市。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据了解,第(四)项其实是对前面三项的“兜底”条款,可涵盖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行为中的各类重大违法行为,体现了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据了解,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会直接触及这项规定。但后续会考虑将一定期间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也纳入退市范围。
另外,该条第(六)项还授权交易所可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违法公司“一退到底”
此次改革力度之猛,还体现在程序上的进一步收紧,坚持重大违法公司“一退到底”。只要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就依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其中,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也取消了自救恢复等安排。公司退市后,欺诈发行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由1年延至5年。
在新老划断上,也体现了从严原则。沪深交易所均明确,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
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按照前述安排,如果上市公司在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收到重大违法退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将依据新规核实是否触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并视情况启动程序。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况,将坚决依据新规,有一家退一家。”
由此可见,强制退市的“高危”公司,集中在已被立案调查但尚未有处罚结果的公司中。据初步统计,沪市此类公司约有10多家。对于这些公司,投资者要特别关注是否涉嫌首次上市、重组上市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或者其他类型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新规发布后,如果证监会对这类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交易所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虽然实施了新老划断,但实施办法对问题公司的威慑力不言而喻。”投行人士指出,可以想见,部分问题公司后续启动资本运作时,将不得不正视违法成本的问题。
退市规则改革循序渐进
退市制度改革,是证券市场各项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两会期间的种种信号表明,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改革已经“动真格”。
本次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和相关程序。对其他触发退市的情形的执行力度强化,也在监管部门的考虑之中。
证监会3月2日就修改《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指出,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记者了解到,对于通过突击交易实现盈利的壳公司、“僵尸企业”,监管部门今后将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退市执行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年末通过变卖资产等手段突击调节利润的情况,上交所已经强化了问询的力度,重点关注交易合理性、交易价格、关联关系等情况。
上交所称,这次监管部门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市场专业人士也特别提示,对于构成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起诉有关责任主体,要求民事赔偿;投资者也需要关注投资风险,尽量避开那些经营运作不规范、屡屡受到市场质疑的风险公司,也要当心频繁炒作的“壳公司”、“僵尸企业”,避免“踩雷”,投资真正专心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深交所:年报造假也将被强制退市
深交所近日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深交所是深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主体,“上市地位是否受到严重影响”是深交所确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的关键核心,除了欺诈发行外,年报造假和“屡教不改”的上市公司都可能被强制退市。
切实承担退市决策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深交所将是深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主体。深交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规定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强制退市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
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上市公司是否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是否存在累犯情形、违法行为是否性质恶劣等,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有罪生效裁判载明的事实进行判断。
深交所不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大违法行为,而是以有权机构的生效文书为依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到相关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他表示,“上市地位是否受到严重影响”是深交所确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的关键核心。上市公司获取上市地位,主要来源于两类途径,一类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另一类是重组上市。发行人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续。
年报造假威胁到“上市地位”的上市公司也将被强制退市。上述人士表示,针对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重大违法行为,如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规避了终止上市的,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不被继续保留持续上市地位。
“屡教不改”的上市公司也将不被继续保留持续上市地位。上述人士称,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屡教不改”,或者深交所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出发认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已不能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破坏了有序健康的市场生态,也不被继续保留持续上市地位。
上述人士还表示,《办法》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关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重要权益,为避免人为主观判断的影响,以及给予市场以明确预期,《办法》区分IPO、重组上市、年度报告造假、其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确定标准,提高了相关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
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述人士强调,《办法》认真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公司清出市场,充分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
《办法》在以下方面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为确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置了申辩、听证及复核等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施行,深交所对《办法》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
上述负责人表示,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张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