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2月1日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的通告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在新三板公司海格物流审计过程中,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悉,深圳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5]48250010)进行了检查。经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于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往来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4年期间,海格物流与奥世迈有大额往来,借方、贷方合计发生额分别为6371万元、6353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计划阶段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以及对其他应收款凭证抽查时,了解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奥世迈实业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梅春雷,并抽查了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往来的凭证。对于上述海格物流与奥世迈之间存在的大额关联往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并未予以特别关注,未进一步执行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控股股东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海格物流与控股股东间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恰当的判断,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方交易披露问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总体审计策略中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识别为重大交易类型和重大披露流程,并设计了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在了解公司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时,审计发现了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在审计总结中说明了公司与关联方有资金往来,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关联方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底稿。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将海格物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评估为特别风险且审计发现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未对上述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判断,未发现控股股东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情况,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的情形。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以及《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提醒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一)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2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王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