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网站11日消息,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富)因延迟披露《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有关事项,被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了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88号)。
监管函显示,2015年1月20日,*ST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将其持有的该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其中,56,473,200股系为第三方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的借款提供担保,90,000,000股系为捷安德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
据了解,因奥锐联盛和捷安德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借款逾期未归还,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过福田法院审理,捷安德于2017年2月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号〕、〔(2016)粤0304民特29号〕。根据两份《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法院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ST中富146,473,200股股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得优先受偿。
捷安德于2017年2月20日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2017)粤0304民特16号〕,福田法院驳回了捷安德提出的异议。因捷安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ST中富迟至7月19日才披露上述各份《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涉及的事项,迟至8月2日才披露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实现对捷安德的担保物权的申请。
深交所表示,*ST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4条第(六)项的规定。深交所希望*ST中富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2月18日,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为美国“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两大国际饮料公司在中国的灌装厂以及国内名牌饮料厂家提供食品饮料容器包装。该公司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0659)。
(责任编辑: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