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监会认定安硕信息(300380)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安硕信息当时表示了服从。但在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的法庭上,上市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表现出对于证监会处罚决定的不认可。上市公司方代理律师在对法庭的答辩状里,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混淆”、“枉下定论”等评价。安硕信息还表示,投资者应该去找当时写报告的东方证券研究员浦俊懿、郑奇威索赔。
认为证监会“枉下定论”
2016年12月20日晚间,安硕信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此前披露的处罚中提及的相关信息,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的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
对于证监会的这一处罚,安硕信息在当时的表态是“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之后也并未对证监会的处罚提出行政诉讼。但在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的法庭上,上市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表现出对于证监会处罚决定的不认可。
安硕信息的律师在答辩状中表示,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多次提示风险,在披露当前及未来经营信息时相当谨慎、客观。“而《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收入占比小和推进速度慢而认定安硕误导投资人,这显然是混淆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划及商业风险和信息披露的区别,如若这样,任何对投资周期长、风险大、见效慢、甚至失败的投资进行的任何信息披露都会被最终认定为误导性陈述。”公司方代理律师还表示,安硕“根本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之说。”在答辩状中,安硕信息方代理律师还有这样一段话:“至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至2015年4月30日,工商注册才20天,《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枉下定论,称为空壳公司。”
说要让研究员来赔偿
记者注意到,安硕信息方还认为,公司投资者们的损失不该只归咎于上市公司。一方面,投资者是受到2015年股票下跌的影响。另一方面,原告的损失与郑奇威和浦俊懿做出的信息误导也有很大的关系,两人应与安硕信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方面认为,浦、郑两人系证券服务机构人员,也实施了侵权行为。安硕信息已经向法院要求,追加浦、郑二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贵院是否追加,浦、郑两人的诱导性、夸大性陈述是对投资人决策造成影响重大因素之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安硕信息这样表示。在答辩状中,公司方面认为,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程度不严重,安硕信息实施误导性陈述没有任何动因,安硕信息及相关人员也没有获利,故在确定责任承担时与其他虚假陈述行为应该有所区别。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安硕信息确实不认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应该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甚至提出行政诉讼,而不是现在这种做法。
(责任编辑:刘露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