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锐制药”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6月28日至6月30日对羚锐制药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对于羚锐制药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羚锐制药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与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羚锐制药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抽查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和募集资金使用合同;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羚锐制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业绩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羚锐制药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项目组与羚锐制药高管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现场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