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1日是投资者对上海物贸提出索赔的最后大限,这意味着投资者维权有效期仅剩下25天时间。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这两天至少有2名律师拿到法院二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上海物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厉健称,由于邮寄远近和法院分批审理,收到判决时间会有先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估计这两天会收到二审判决。
在厉健看来,参考此前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参与索赔,基本上“稳操胜券”,如果错过索赔时效,以后就再也没机会挽回损失了。
4年财务造假被处罚
上海物贸之所以被投资者索赔,还要追溯到几年前。
2015年6月13日,上海物贸收到了来自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在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的4年时间内,上海物贸虚增资产、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均为2.66亿元。
由于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此,上海物贸公司及高管们“吃”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罚单。同时,上海物贸也因证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投资者一审索赔获胜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6年年报中,上海物贸对于投资者索赔一事有一定篇幅的描述。
在2016年公司年报中,上海物贸称,有六十余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为1134.95万元,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1130.60万元。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六十余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69.29万元,并由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共计10.52万元。公司均已在上诉期之前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截止到2017年2月23,部分案件二审开庭,涉及投资者二十余名。
而从目前各地律师的反馈来看,上海物贸案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成大概率事件。“如果一审律师主张的依据和事实跟法院的一致,那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概率就大。”
有媒体报道,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于5月16日收到上海高院下发的首批部分上海物贸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上海物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投资者最终全额胜诉。
厉健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早在2015年6月份,我们率先代理全国首批股民方某等13人起诉上海物贸,2016年10月份,上海一中院判决方某等13人获赔150万元,索赔大获全胜。目前,二审已经开庭,预计近期可以收到判决。”
在厉健看来,近几天内已经有至少两位律师收到二审判决了,由于邮寄远近和法院分批审理,收到判决时间会有先后。
对于法院二审结果,厉健律师非常有信心,“方某等13人获赔150万元在等二审判决了,参考已经送达的判决情况,应当是维持的。”
而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目前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17人,包括A股和B股,索赔总金额约218万元。还有一些股民委托手续办理中,该律师事务所本月会继续提交起诉材料。
投资者索赔时效仅剩25天
据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或物贸B股,并在201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根据一审胜诉判决,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如果在2013年11月8日后仍继续持有上海物贸A股股票,不是按当前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按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12.13元/股计算差额损失,也就是说,即便当前该股票账面有盈余也可以依法索赔;物贸B股基准价为0.647美元/股。”厉健提醒投资者,上海物贸索赔时效将于2017年6月11月届满,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参考此前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参与索赔,基本上“稳操胜券”,如果错过索赔时效,以后就再也没机会挽回损失了。
对于上海物贸的二审上诉进展情况,公司是否已经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上海物贸,遗憾电话无人接听。
不过,在律师们看来,上海物贸公司所在地在上海,目前律师都收到了来自法院的判决书,上市公司应该早就收到来自法院的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海物贸因证券虚假陈述遭遇投资者索赔,企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赔偿的代价。而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未来的资本市场中,造假者所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加惨重。
对此,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务造假对于上市公司的外部投资者而言是罪大恶极的,是一种主动的财产犯罪,会严重打击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甚至是资本市场的信心,因此为了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更好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必须要严格清理害群之马、还市场以风清气正。
(责任编辑:刘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