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成立于1997年、2013年完成改制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发布了招股说明书,意欲在A股市场分一杯羹。
作为一家从事中成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公司,其生产的药品盘龙七片、盘龙七药酒、三七伤药片等多次被评为“陕西省名牌产品”。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稳定优良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品牌形象为公司市场营销和新产品推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盘龙药业在招股书中所描述的良好形象似乎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红周刊》记者在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该公司的部分产品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数个省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名,登上了不合格药品“黑榜”。
部分药品上“黑榜”
在招股说明书中,盘龙药业表示自己生产所用的中药材、辅助材料、内外包装材料等,均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司内控质量标准,而无国家标准的,公司也自主制定质量标准。“公司药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纠纷和因质量事故而导致的大规模退货事件。”为了证明自己所说情况属实,公司在招股书中特意介绍,“2016年9月22日,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盘龙药业、盘龙植物医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月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亦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2016年9月22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核查意见,盘龙医药自2013年1月起无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公司的表述,《红周刊》记者发现这似乎与现实有一定的偏差。在数个省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中,近两年以来,盘龙药业生产的部分药品因质量问题被点名。如在2016年9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依据其发布的药品抽查检验信息(2016年第5期),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中,盘龙药业生产的药品赫然在列。其中盘龙药业生产的批号为“20140302”的抗骨增生片就被查出“性状”不符合规定。
实际上,盘龙药业被查出性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非只此一例,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9日发布通报的药品抽查检验信息中,盘龙药业生产的批号为“20141101”,规格为“每片重0.22g(含对乙酰氨基酚12mg)”的感冒清片同样也存在“性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除此之外,在更早的2015年,广东省发布的第二季度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中,盘龙药业生产的批号为“20140101”,规格为“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44mg”的精制银翘解毒片也被检出了“性状”不符合规定。
对于因公司产品质量而被点名的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广东省,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司也是屡登黑榜。
2016年,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6年第2期、总第47期《江西省药品质量公告》中,盘龙药业生产的批号为“20150501”,规格为“每片重0.32g”的清热解毒片,被查出属于“不符合规定药品”,其中,不符合规定药品主要是性状、水分、含量测定、装量差异、牛皮源成分、重量差异等项目不合格。在2015年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5年第4期质量公告中,盘龙药业生产的,批示标号为“20140201”的抗骨增生片同样也被检测出“性状”不符合规定。
药品质量问题早有先例
有关盘龙药业部分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消息,其实并不是这两年才有的,早在其2013年改制前就已出现数例。
2011年12月,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山东省药品质量公告(基本药物第6期,总第48期)中,陕西盘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盘龙药业前身)生产的批号为“20101001”规格为“0.15g”的盐酸雷尼替丁胶囊被查出了“含量测定”不合格。
2009年,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9年度第1期《药品质量公告》中,陕西盘龙制药集团生产的批号为“20070908”的复方丹参片也被列在不合格药品名单中。
而除了上述药品被曝出质量问题外,盘龙药业还曾因广告披露违规一事也被工商管理等部门查处。
2011年5至6月,陕西盘龙制药集团将其生产的盘龙骨筋丸胶囊处方药广告在张家口新闻综合频道共计播出35次,因为存在将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使用绝对化用语为药品疗效作证明;扩大药品功能主治等违规问题,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0月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告,并移送工商管理等部门查处。
诸多的负面信息说明,盘龙药业在公司治理上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按理说,这些有关药品质量的负面信息必须在招股书中予以披露,可让人疑惑的是,记者在招股书中却没有查询到上述相关信息。在药品质量风险提示环节,盘龙药业在招股书中虽然表示产品生产流程长、工艺复杂等特殊性使产品质量受较多因素影响,且在采购、生产和运输等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差错,使产品发生物理、化学等变化,但这种解释仍显勉强,这并不能构成其不披露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的理由,在医药企业中,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有什么比这还重要呢?
采购中“空手套白狼”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采购必然对应着相应的支出,即使存在原材料赊购的情况,那也会形成相应的负债,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对应关系。
招股书披露,盘龙药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分为中药材及辅材和包装材料,中药材原材料包括重楼、当归、红花、大黄、三七等。其子公司陕西盘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医药”)虽然主营业务为药物流通和经营,但不涉及原材料采购,只包含其他药品的采购。因此,在盘龙药业前五大供应商中,既包括发行人采购中药材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也包括了子公司盘龙医药经营其他药品流通的供应商,但不包括建筑工程类供应商。
就招股书披露的相关数据来看,盘龙药业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200.10万元、2610.81万元、2762.89万元和1536.86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则分别为35.76%、42.14%、34.81%和31.28%。由此推算,公司在以上年度采购总额分别为6152.40万元、6195.56万元、7937.06万元和4913.24万元,采购总额出现逐年攀升。那么,上述采购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呢?
以2014年为例,盘龙药业2014年的采购总额理论上为6195.56万元,考虑到采购中,除了支出采购金额外,还应支付17%的增值税,因此,整体核算下来,2014年采购总额与增值税合计金额应为7248.81万元。在盘龙药业的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其采购支出情况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2014年的金额为5730.01万元,其中虽然包含了预付账款增加项,但因金额太小可忽略不计。从采购和支出之间的对应关系看,2014年其采购总额与增值税合计项要比实际采购的现金支出多出了1500多万元,理论上,这部分多出来的采购应该形成相应的负债,即公司当年应付账款有相应金额的增加才对(该公司不存在应付票据),可实际情况却是,盘龙药业2014年应付账款仅增加了几十万元,也就是说,仍有1400多万的采购既没有形成相应的现金支出,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负债(这部分差额甚至占到当年采购总额的四分之一)。那么,出现如此巨大差额的原因是什么呢?难道公司有“空手套白狼”的本领?
与2014年类似,盘龙药业2015年采购与支出也有不匹配的情况。2015年,公司采购总额为7937.06万元,考虑增值税因素的影响,当年采购总额和增值税合计金额约为9286.36万元,而招股书披露的2015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却仅有6117.83万元,这其中还包含当年新增的68万左右预付款项。核算下来,两项数据之间出现了3200多万的差额。从理论上讲,这部分金额应该与当年形成的应付账款新增金额相差不大才对,可实际情况却是,应付账款仅新增了1268.77万元。这意味着仍有超过1900万元的采购即没有相应的现金支出,也没有形成相应负债。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很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导致:一是虚增采购总额。对于一家拟IPO公司而言,虚增采购总额意味着成本的增加,这对企业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二是虚减应付账款金额。负债的虚减会使得企业资产得以虚增,让企业看起来更加“健壮”;第三种则是增值税缴纳的问题。
据招股说明书介绍,盘龙药业主导产品盘龙七片的组方包括20余味中药材,多是产自秦岭山区的珍稀药材,产地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为了确保主导产品盘龙七片的疗效和质量,公司除与主要供应商保持稳定合作关系外,与秦岭太白山区药农也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道地药材供应关系,保证道地原料药材的供给和质量。这意味着,盘龙药业的原材料来源有一部分来自于药农,考虑到药农本身的特殊性,该部分采购有可能没有缴纳增值税。但问题在于,即使盘龙药业所有的采购都没有缴纳增值税,而按照前述方法核算下来,其采购总额仍然会超过采购支出与相应负债数百万元。
综合来看,无论是那一种情况的出现,都说明盘龙药业招股书所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存在一定疑点的。
(责任编辑:毛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