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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金龙汽车卷入新能源客车二次销售纠纷

  • 发布时间:2016-03-14 03:37:06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岩  责任编辑:孙朋浩

  金龙汽车(600686)在国内客车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近年来公司大力开拓新能源汽车领域,也取得不错业绩。2014年,公司全年实现新能源客车销售3431台,2015年仅上半年就实现节能与新能源车销售4150辆,同比增长了609.4%。

  但近日,南京金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璐琦却向证券时报·莲花财经(lianhuacaijing)记者报料,2014年12月金龙汽车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业内称大金龙)与该公司签订的一份购车合同,却将后者拖入一系列灾难之中。

  资质之争?

  南京金旅是一家集合旅游客运、商务用车、厂班包车、会议接待等多元化业务的综合型旅游客运企业。

  南京金旅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显示,2014年12月3日,该公司向大金龙购买型号为XMQ6110BCBEV的纯电动客车25辆,每辆车单价100万元,总价2500万元,合同约定2015年1月25日为交货期满之日。

  据陈璐琦介绍,该公司成立来已经多次采购过大金龙的客车产品,以前都没有出现过纠纷。

  但此次的合同签订后,大金龙并没能按约交车,经过多次催促,才在2015年2月5日和10日分别交付了24辆车,还剩1辆车至今尚未交付。

  奇怪的是,这一过程中大金龙只交付了车辆和购车发票,却未提供车辆最重要的合格证。“车辆没有合格证就不能上牌行驶,也就不能投入营运。”陈璐琦说。

  经双方协商,大金龙方面提出由其协调先为南京金旅办理“临时牌照”进行营运,并承诺一切后果和处罚由其承担。

  由于南京金旅已经与下游客户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履行合同,遂同意使用临牌为客户提供班车服务的变通之计。

  在此期间,南京金旅不断通过电话、发函、派员等方式催要合格证,但大金龙的答复却始终是“等待”二字。

  3个月后临牌到期,车辆不能继续上路行驶,只得封存。

  就在此时,南京金旅了解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实情:该批车辆竟然不在工信部公告目录范围内,所以没有合格证,不仅上不了牌,也享受不到新能源财政补贴,更无法享受免征车购税优惠政策。

  为何大金龙会在产品尚未列入工信部目录之前就匆忙进行销售?南京金旅事后分析,由于他们采购的这批车辆是大金龙在南京市销售的第一批纯电动客车,对后者而言意义非常重大。

  “我们使用临时牌照投入运营后,大金龙在中国客车网、新能源汽车网、凤凰汽车网等数十家网站发表文章对此事进行宣传,估计他们的想法就是要第一时间进行生产销售,以达到抢占新能源客车市场份额的目的。”陈璐琦说,“但是他们错误预估了资质审批的速度,根据目前查询的结果,这批车辆的资质应该是2015年6月份左右才列入工信部的车辆产品公告目录。”

  非法处置查封物?

  南京金旅方面介绍,临时牌照到期后,不仅因为无法营运造成巨大损失,公司也错过了江苏省和南京市对于新能源车的财政补贴。

  为了弥补损失,南京金旅向大金龙提出补偿要求,大金龙方面也多次派出相关人员前往南京商议赔偿方案。但没想到的是,2015年7月,大金龙突然先将南京金旅起诉至厦门市集美区法院。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出乎陈璐琦意料。“在我们等待开庭期间,他们于7月21日深夜采用突然袭击方法,派出一批人员控制我们的保安室,拆除停车场大门,将正在封存的24辆车强行拖走。”陈璐琦说。

  事后,南京金旅才了解到,由于大金龙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只要其提供了同等价值的的担保物,法院在程序上是可以对争议车辆先予扣押,而不需等待庭审。

  “根据我们咨询到的说法,24辆车的体积非常大,一般情况下,大型车辆扣押后都是交给原告保管的。”陈璐琦说,“请原告保管是可以,但是法院根本就没有和我们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流程。”

  更加离奇的事情还在后头。2015年12月2日,南京金旅的工作人员意外接到大金龙售后维修人员电话,询问公司纯电动客车在某地抛锚的情况。

  南京金旅非常惊讶: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怎么会在外面行驶?通过随后展开的调查,公司发现这批车辆已经被大金龙二次转卖给了厦门震坤新能源汽车公司。

  “我们始终认为车辆还在查封期间,一直等待开庭。就此事我们和法院进行沟通,至今没有正式回复。不过办案法官也明确表示,大金龙并没有申请先予执行。”

  南京金旅认为,大金龙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取得最终生效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将法院查封车辆再次转售的做法实际已经违反了《刑法》第31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今年2月份我们向集美公安举报了这一犯罪行为。”陈璐琦说。

  根据新能源补贴政策,南京金旅此次采购的纯电动客车,每辆车100万元单价中包含有50万元的中央财政补贴,总计为1250万元,这笔款项是由大金龙自行申请的。

  据陈璐琦分析,大金龙“非法处置”查封车辆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达到二次销售,获取国家新能源客车补贴的目的。

  损失不可避免?

  为了对南京金旅单方面的说法进行求证,3月10日,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多次致电金龙汽车证券部,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由于金龙汽车董秘一职目前处于空缺状态,为与公司取得联系,当天记者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金龙汽车公开披露邮箱发送采访请求。

  3月11日晚,金龙汽车证券部季晓健致电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表示已经收到邮件,对记者的采访要求“非常欢迎”。当晚,记者将更详细的采访提纲发送至金龙汽车证券部,对方表示会“尽快回复”。

  不过,截至发稿时间,记者尚未取得金龙汽车方面对南京金旅质疑的正式回复。

  由于此笔诉讼发生在2015年7月,记者对该时段的金龙汽车公开信息披露进行了查询,也没有检索到相关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对此,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根据金龙汽车2014年年报,由于公司 2014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35亿元,所以虽然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但是金龙汽车方面仍然可以选择不做出相关披露。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则表示,如果南京金旅方面的说法属实,查封车辆确实已经被二次转卖,其中必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查封物被变相处置的情况确实时有发生。”他说。

  不过该名律师也表示,最终谁是谁非还是应当由法院审理认定。南京金旅声称的损失也并不就是无可挽回,如果大金龙最终确定败诉,南京金旅方面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估算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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