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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作出顶格处罚 京天利投资者起诉倒计时

  • 发布时间:2016-02-03 07:24:04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2016年1月26日下午,京天利(300399)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天利因为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关系,证监会拟对京天利进行顶格处罚。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博士认为,京天利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构成虚假陈述,由此给京天利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缘由及京天利相关违法事实

  京天利全称“北京无线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首次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上市。公司刚上市不久,就有媒体在2015年5月对其提出深度质疑,而京天利随后发布澄清公告予以否认。

  然而,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

  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半年多的调查,京天利于2016年1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承认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 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行为。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 90 万元。

  股民索赔法律依据及索赔条件

  历史资料显示:2014年10月9日,京天利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6.11元,此后股价一路飙涨,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最高股价达314.06元。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投资者损失惨重。截至2016年1月26日,京天利收盘价仅36.27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虽然京天利和相关当事人已就证监会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但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类似申辩案例分析,京天利被处罚基本上“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5年6月23日前曾买入京天利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京天利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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