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索赔者:“啄木鸟”还是“寄生虫”
- 发布时间:2015-08-07 09:30:45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职业打假人”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背景下诞生。2015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消保法和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职业打假的规模呈现迅速扩大和分化的趋势。
2015年7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消保法执法检查汇报会,职业打假的话题再度引起热议。广东省质监局披露,2014年,该局受理举报投诉共443宗,其中职业举报373起,占总数的84.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出,该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约97%由“职业打假人”提起。如何平衡“职业打假人”的非消费维权诉求和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诉求,已成为监管部门需要解决的难题。
貌似打假,又像敲诈
既能帮助消费者打假维权,又能获利,在这个看似社会效益和个人利益兼顾的职业打假群体中,近来衍生出一批只以牟利为目的的团队或个体,呈现出以利益为主导的倾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一份材料中指出,将其称为“职业索赔者”更符合该群体的本质。
新涌现的职业索赔者,究竟是净化消费市场的“啄木鸟”,还是商家眼中只为挣钱的“寄生虫”?
在企业和政府监管者眼中,职业索赔者是一群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监督者”,稍不留意,就可能越界。
2014年6月,南京一家超市就遭遇了职业索赔者“做局”。
“这是我们买到的过期保健品,一共10盒,价值880元”。据负责处理此事的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洲分局局长许涛回忆,投诉人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一赔十”的规定,要求商家赔偿8800元。超市内部管理系统会对过期商品提前预警,有专人下架处理,怎么会出现如此多的过期产品?
面对超市的疑惑,监管部门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投诉人于数月前到超市翻出快要过期的商品,藏起来,然后算好时间再来购买取货。“法院最终认定这是恶意购买商品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驳回了投诉人的赔偿请求。”许涛说。
“利”字当头,滥诉成本由谁担?
“职业索赔者?这还算是褒义的称呼,这些人在行业里被俗称为‘商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说。
大型连锁超市通常更注重企业声誉,工作人员对于投诉的处理更加规范,尤其受到索赔者的“青睐”。受访企业普遍反映,围堵经营场所,索赔过程中大吵大嚷,漫天要价的现象经常发生。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华润万家、沃尔玛、大润发、家乐福等知名品牌企业每年处理职业索赔案件达数百起。
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索赔者立刻撤销投诉、复议或诉讼。“遇到生手要高价,遇到熟手谈行业价”几乎成通例。
“他们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据物美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张欣亚介绍,团队作业是职业索赔的重要特征。收集信息、踩点扫货、投诉索赔、应诉都有专人负责,各小分队间甚至还会“划分山头”。扫货时,20多人同时进入卖场,分不同工种寻找问题商品;结账时,对同一问题商品要求分开结账;如索赔不成功,团队成员用不同姓名起诉。
据了解,一个普通的职业索赔者每月轻轻松松就有两三万元收入。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在采访中,受访企业和监管部门普遍反映,虽然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应对职业索赔者,但他们接到的投诉却与食品质量方面的“硬伤”几乎没有关系。
某全国性连锁超市的统计显示,涉及食品安全等产品质量方面的索赔投诉仅占总量的5%,而81%的索赔投诉集中在包装标签和证书上,包括原材料标识、生产日期、执行规范、营养标签、产品等级、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照等标识错误。
物美超市曾以“买一赠一”的形式销售五粮液,因生产日期被捆绑在两个包装夹缝中,被索赔者以“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打假人的起诉。
果汁企业的100%橙汁在许多品牌超市因未标注“复原橙汁”被索赔。
但职业索赔者并不认为他们是无故找茬。“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职业打假人王海看来,职业索赔既然存在,必有其生存的土壤,“如果有一天市场上没有假货了,谁还去打假?”
王海认为,外人看到的只是索赔者牟利的一面,却鲜有人关注其生存状态,他们需要抵御恐吓、威胁等各种风险。
实际上,对于如何看待职业打假和索赔这类群体,政府部门内部也存在分歧。在前述广东省人大执法汇报会上,有监管部门提出,打假索赔呈现出公司化、集团化的趋势,严重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与会的执法检查组成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对于职业打假的做法表示赞赏。他认为,没有职业打假,消保法的落实就大打折扣,职业打假的存在在客观上促进了职能部门监管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购假索赔是“菜鸟”所为?
职业索赔者需要承受的,不仅仅是来自外部的质疑,还有来自法律层面的困惑。那么,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究竟在哪儿?
“最近几年的争议案件大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表示,对于那些以打假为名,意图获取高额赔偿金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消费欺诈,“消费欺诈主要是民事问题,而不是刑事问题,主要应用民法手段,而不是刑法手段解决”。
在他看来,消费欺诈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有三点:首先,行为人是否有购买假货的行为,如果有,多数是民事而不是刑事问题;其次,行为人是否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即借机要挟、威胁,涉及经营者的经营声誉、商品信誉及经营者的人身安全;最后,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即是否具有侵占经营者财产的目的,且该目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区分打假索赔和敲诈勒索最重要的标准在于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进行索赔。”在民法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眼中,这是问题的关键。他认为,如果无视法律规定的标准漫天要价,的确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此外,索赔者私藏商品至保质期过后再购买索赔,如果“数额巨大”,也属于敲诈勒索。
在打假人心中,对于索赔是否合法的界定,也自有衡量标尺。“设局的行为和真正的打假有本质区别。”王海说,即便不构成犯罪,它起码在道德上存在瑕疵,缺乏正当性。
“打假维权也要讲究理性,不能搞极端。”王海认为,捞一票就走人的方式做不长久,社会影响也坏,“大量购假索赔是入门级‘菜鸟’才做的事,就算一个案子能赚20万元,一年能搞几个?80%的打假人都是靠企业委托发财的”。
2014年11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界定职业索赔者法义的建议函”,希望通过相关法规对职业索赔者的权益、义务和行为作出适当规范,以区分正常的消费维权行为。
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则表示,会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惩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索赔者向理性科学的方向转变。
(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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