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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股”京天利或被顶格处罚 投资者可索赔

  • 发布时间:2016-01-27 14: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航

  或许随着证券监管风暴的不断加强,资本市场的一切妖孽都会现出原形。这一次轮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京天利(300399)。

  1月26日晚间,京天利发布公告称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京天利公司顶格处罚60万元,同时拟对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京天利实际控制人的钱永耀顶格处罚。

  记者就上述事项致电京天利董秘,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京天利公告显示,其于1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于1月2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类似可能被行政处罚这种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该在收到相关文书后两个交易日内信披,但何以京天利19日收到告知书,却到了26日才发布公告?”看到京天利公告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如此评论。

  此前的公开信息显示,京天利于2015年6月23日公告,201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京天利进行立案调查。

  在26日披露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从目前京天利的信披来看,京天利同时涉嫌了发行阶段以及交易阶段的虚假陈述,不仅涉嫌欺诈发行,还有年报虚假陈述,违规性质比较恶劣,这或许也是证监会拟对京天利从重处罚的原因。”许峰律师表示,还没有从公开信息披露看到证监会有认定京天利有退市政策意义上的重大违法违规的表述,目前尚不确定京天利此次虚假陈述违规是否会导致退市。

  京天利于2014年10月创业板上市,至2015年5月股票创出314.06元的高价,较上市首日开盘价上涨逾20倍,一度被资本市场戏称为“妖股”,最高价位出现后不久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价又出现连续大幅度下跌,有资本市场评论人士认为,京天利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导致的股价连续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十分惨重的。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如果一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因为京天利最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处罚而造成损失,则完全可以发起民事索赔,要求京天利以及相关的责任人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该律师同时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300399)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京天利股票,则具备发起民事索赔的资格。

  相对于市场对于京天利将被处罚的有点“大快人心”的反应,京天利则明显对于证监会此次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持有保留意见,26日京天利的公告同时提及,“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相关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部分相关人员也将进行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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