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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斗争再升级 东方银星“双头”董事会格局隐现

  • 发布时间:2015-08-18 08:51:4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东方银星股东斗争再次升级。继日前发函叫停银星集团股权转让事宜未果后,作为第一大股东,却始终未获得话语权的豫商集团17日晚间发布公开信,再次强调要于8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而其对手则宣布将于26日举行股东大会,进行新一轮董事会选举。若双方继续僵持,东方银星或将呈现“双头”董事会格局。

  据公开信显示,东方银星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经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于2010年6月30日起任期生效,至2013年6月29日止任期已届满。

  由于此届董事会在豫商集团看来是“多年来无作为、不尽职”,以致东方银星“沦落”为“壳公司”,因此,豫商集团决定8月27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并表示希望通过新一届董、监事会的努力,将东方银星尽快做大做强。

  事实上,豫商集团在进阶董事会的道路上屡遭阻碍。先是2014年11月,银星集团方面提出豫商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韩宏伟之妻王沛等人等被立案侦查,进而指出豫商集团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条件,最终逼停了豫商集团欲强行召开的股东大会;再是今年6月,东方银星以“豫商集团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且被行政处罚”为由,拒绝其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导致豫商集团一直无缘公司董事会。

  同样,豫商集团最新的诉求也遭遇困境。东方银星于8月11日公告称,公司拟于8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而其意图则与豫商集团一样,同为选举新的董事、监事,但在时间上抢先一日。

  对此,豫商集团决定“退一步”,提出参与公司26日的股东大会,并提交相关提案,就新一届董、监事会的候选人提出提名。豫商集团相关人士表示:“我们是属于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既然他先开,我们就要增加提案,因为不希望产生所谓的‘双头’董事会,我们希望能够搁置争议,共同谋求发展,至于最后哪一方选上几个董事、几个监事,这个谁说了都不算,是要让市场说了算的。”

  不过豫商集团增加临时议案的做法,却遭到了东方银星方面的拒绝。据公开信,东方银星于8月1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函,以豫商集团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资格等理由,拒绝了该提案。

  对于所指出的豫商集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开信中也给出解释。豫商集团在前期收购东方银星的过程中,由于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因而在今年5月底遭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对此,豫商集团表示,该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认定其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也未限制其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行使,更没有判定其收购行为无效;另外,豫商集团已主动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缴纳了罚款。因此,豫商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不容侵犯,这就包括提案权。

  《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豫商集团持有公司29.99%的股权。

  面对上述提案被拒,豫商集团方面称,“我们对他们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及所产生的任何决议,都不认可。”该人士还表示,“我们会按照原定公布的计划,于8月27日正常召开股东大会。”

  面对双方间不断加深的矛盾与截然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内斗升级的情况下,若两场股东大会都如期召开,东方银星未来或将出现“双头”董事会的情况。豫商方面表示,若最终出现上述情况,就要诉诸法律,看法律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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