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10,简称“万盛股份”)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简称“大伟助剂”)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万盛股份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被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此外,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总经理兼万盛股份副总经理龚卫良、万盛股份董事长高献、万盛股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三昌、万盛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宋丽娟共四名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万盛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万盛股份全资子公司大伟助剂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万盛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1.62万元、813.58万元、557.98万元,并导致万盛股份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龚卫良作为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总经理兼万盛股份副总经理,未将大伟助剂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及时告知万盛股份,对万盛股份上述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高献国作为万盛股份董事长,对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三昌作为万盛股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宋丽娟作为万盛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万盛股份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你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1.62万元、813.58万元、557.98万元,并导致你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龚卫良作为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总经理兼万盛股份副总经理,未将大伟助剂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及时告知万盛股份,对万盛股份上述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高献国作为万盛股份董事长,对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三昌作为万盛股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宋丽娟作为万盛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