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ST信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遭遇一起涉案金额达5000万元的担保案,因公司未对该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法院最终判定,*ST信通不应当对控股股东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华夏恒基”)的诉讼。华夏恒基请求,判*ST信通控股股东亿阳集团、*ST信通连带支付华夏恒基借款本金5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
记者查阅*ST信通公告发现,华夏恒基起诉亿阳集团、*ST信通的主要内容是“民间借贷纠纷”,不过,关于本次借贷纠纷的具体成因,*ST信通并未在公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1月2日,*ST信通称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ST信通为亿阳集团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法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ST信通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ST信通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华夏恒基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ST信通追认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ST信通不产生担保法上的效力,因此,*ST信通不应当对亿阳集团和华夏恒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华夏恒基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ST信通表示,由于此前未对该次担保事项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华夏恒基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未予以追认,因此该《保证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但因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记者注意到,*ST信通此前就对担保案的合理性进行否认。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曾披露,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从未就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原告所提供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经公司董事们辨认,不是董事的亲笔签字。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吕德才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行为发生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吕德才认为,尽管《公司法》对此已经早有相应规定,但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司未按照该条款规定提供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导致担保无效、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是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等,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此前诸多司法判例都确认违规担保有效,因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也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针对此种情况,2017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若该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后,必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
除本次担保案外,*ST信通还面临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元)的诉讼。2019年1月3日晚,*ST信通发布公告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亿阳集团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6万元;*ST信通在亿阳集团不能偿清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