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被冻结背后,一场“罗生门”大戏正在上演。平安信托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控股方持有飞利信全部股份。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双方围绕保底协议是否为强制签署、超额冻结是否符合规定、股价是否被恶意砸盘、减持是否需要信披等关键细节各执一词。
冻结股份
飞利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杨振华;杨振华的一致行动人为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曹忻军和陈洪顺担任飞利信董事。王守言今年7月份辞去飞利信董事、高级副总经理职务。(以下将这四人统称为“控股方”)
根据飞利信10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控股方函告,获悉控股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控股方合计持有飞利信3.6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66%。控股方累计被冻结股份为3.68亿股,占控股方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对于股份被冻结的原因,平安信托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平安信托所称的“合同纠纷”祸起一纸抽屉协议。2016年3月29日,飞利信控股方之一的杨振华与平安信托签订《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用增级协议》(简称“增信协议”),为平安信托参与飞利信定增提供保底。2018年4月3日,平安信托以股票价格低为由,要求追加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提供个人保底。三人按照平安信托要求签署了增信协议。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除了“183号信托”,平安信托通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管计划“汇泰180号单一资金信托”参与定增。控股方同样对“180号信托”提供保底。
“2015年初,飞利信计划并购三家公司,同时做一个配套融资。定增批文于2015年11月份拿到。但当时市场大幅调整,定增特别困难。如果不及时完成定增,2016年5月定增批文就会过期。拖到4月份时,只找好了3家认购对象,但承诺认购额度还不够。飞利信此次定增承销商西南证券后来找到了平安信托,并表示平安信托是他们的合作伙伴。”杨振华说。
对于参与飞利信定增的方式及原因,平安信托方面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公司于2016年通过基金专户参与上市公司飞利信定增,这是信托业参与定增的通常做法,是正常的商业决策行为。”
根据飞利信2016年4月26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此次发行价为10.98元/股(除息后约10.85元/股),共发行2.04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3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15亿元。其中,“183号信托”和“180号信托”合计认购了8196.72万股(占比5.71%),认购资金总额约9亿元。
强制平仓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取一份有飞利信公章给相关部门的文件显示,控股方所持股份7月份被冻结后,平安信托抛售飞利信部分股份。在大盘低迷的情形下,飞利信股价持续下跌,市值一度低于公司净资产。
2018年5月9日至10月18日,飞利信股价累计下跌58.66%。其中,第三季度区间下跌24.63%。2018年三季报显示,“183号信托”和“180号信托”于第三季度均减持了飞利信1435.27万股。
上述文件提到,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三人2018年4月与平安信托签署增信协议时,平安信托表示该信托产品可以展期。“展期只是口头表示,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说明时间。当时就信了。”到8月21日,控股方收到平安信托的通知函,告知信托产品已于6月30日到期。
公告显示,“183号信托”和“180号信托”于2016年4月19日办理了股份登记,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一年到期后,加了半年的处置期,到期没有清盘,口头上说他们自己给接了。”杨振华表示,“至于接盘后兜底协议是否有效,一直在与律师沟通。我的兜底期限是一年半,也就是到处置期结束。实际上,飞利信股价大跌,与大市有关,与信托砸盘也有关。”
对控股方的上述指称,平安信托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信托到期后,基于信托产品委托人的兑付压力,我司变现标的股票用以缓释兑付压力;变现行为依据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增信协议》约定而为,合法、合规;飞利信股价下跌与A股市场特别是创业板整体调整以及公司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原因相关。股价大幅下跌期间,平安信托并未减持。平安信托不是接盘方角色。”
平安信托称,“公司与杨振华签署的增信协议期限为签署之日起至杨振华履行完差补义务之日止。‘183号信托’和‘180号信托’无止损线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飞利信于2017年9月18日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购买成本为2.26亿元。尽管控股方累计追加增信资金超过5900万元,但由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自2018年10月11日收盘起低于止损线,差额补足义务人未能补足增强资金,华润深国投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发出减持指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飞利信股票在10月18日之前被全部卖出。
各执一词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围绕控股方股权遭司法冻结一事,双方在多个关键细节上各执一词。
在杨振华看来,与平安信托前述保底协议系被强制要求。“定增兜底是不被允许的。这个事情当时我们也很纠结,但平安要求我签抽屉协议。协议被拿走,连复印件也没给我。”
飞利信11月30日公告,杨振华没有合同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公司暂未得到杨振华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无法确定保底协议主要条款原件内容。据杨振华回忆,所签订保底协议的主要条款与后续一致行动人签署信用增级协议主要条款基本一致。
平安信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增信协议是定向增发业务中正常的商业决策和风控措施。平安信托与飞利信的增信协议签署是基于大股东真实意思,且协议条款系双方多次磋商结果,为正常商业行为。增信协议签署事项飞利信董秘一直参与,协议原件非平安信托单方面带走,而是应飞利信的要求,由第三方封存。”
控股方表示,既然“183号信托”和“180号信托”委托方是平安信托,而这两个“信托计划”持有飞利信的股份合在一起超过5%,其减持时“应通知飞利信和深交所”。但公司始终没有接到通知,因此也没有披露。
平安信托方面回应称,“公司的减持行为严格按照‘减持新规’操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实际表决权作为判断依据,定增股份登记在两个资管计划名下,两个资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且资管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代表委托财产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平安信托减持前无需提前公告。”
“原则上两者应当合并计算并进行披露。除非能够明确证明这两个信托计划类似公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具体决策由各基金独立决策,且信托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实现控制。这样可适当避免披露义务责任,但仍可能被要求合并进行简式披露。”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苑超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此外,飞利信控股方表示,“对平安冻结股份的目的不清楚。多次找他们谈,但没有准确答复,让回去等消息。相关人士也不愿意引荐公司与高层谈这件事。”
平安信托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与飞利信控股股东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根据沟通情况做好准备向法院递交解冻申请。后因对方突然提出无法筹措资金而未能最终落实。如飞利信控股股东提出可行的和解方案,平安信托保持开放沟通态度。”
根据飞利信11月30日的公告,杨振华正与资金方积极洽谈。如上述协议经过法院判决有效,需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其能够及时提供资金保障。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愿意合理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如何计算差额各方认识不同。
连锁反应
记者了解到,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对相关方带来较大影响。“影响银行对飞利信的放贷。银行说到期不解决,就不敢放。”杨振华表示,“股价跌的比较狠的一次,员工持股计划没法补仓,股票又不能增加质押。”
前述飞利信给有关部门的文件显示,平安信托两只产品本金共9亿元,按年收益10%计算,截至2018年11月1日,本金及收益共11.36亿元。根据平安信托2018年8月9日提供的信息,截至2018年7月31日,两只产品已出售飞利信股票共2870.55万股,获现金2.09亿元。经初步计算,平安信托两只产品所持剩余飞利信股票市值约为2.26亿元。按平安信托主张的收益计算,需补偿的金额为7.01亿元。但平安信托申请冻结股票市值15.65亿元,超过其主张权益的两倍。
飞利信控股方认为,平安信托对其持有的飞利信股票进行了超额冻结,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平安信托方面称,“该等司法冻结措施是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而采取的举措,也是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做出。依据双方签署的《增信协议》,对方不仅需支付差额补偿金,还需就其逾期支付违约金。冻结申请系依据这两部分金额即诉讼标的金额提出的。”不过,平安信托未提及具体金额。“补偿金额依据合同约定,以我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准。”
多位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一般冻结要求等额冻结。但由于股票价值实时波动,存在一定裁量空间,但不宜过多。有律师称,“考虑到市值上下波动,所以保全会多冻结一些。”也有律师认为,“股票估值在实践中存在空间,法院可能不按市值认定股权价值。”
中国证券报记者向广东高院传真了采访函,其回复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相关细节不便透露。
飞利信最新公告显示,控股方向华润信托质押2000万股股份,为飞利信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担保。因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终止,华润深国投将于近期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根据公告,控股方所持股份因全部被冻结无力补仓,除华润深国投作为质权人的质押股份以外,其他质押股份全部触及预警线、平仓线,已经触发追加担保条款,但暂时没有执行。这些质权人已经提出了提前清偿要求,但暂时没有采取措施。
截至2018年11月29日,飞利信控股方合计质押股数为1.79亿股,占其持股的比例48.69%。
据了解,解除股份冻结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三十天之内没有被起诉,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冻结;二是超过冻结期限,没有续封;三是案件终审获胜。如要提前解除保全,一般需要给法院提供等额担保,通常采取足额现金打到法院指定账户。
是否违规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控股方所持股权于今年7月份被冻结,但飞利信10月份才公告披露。时间间隔3个月有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中,“重大事件”包括“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杨振华告诉记者,“平安信托冻结申请我们的股票,我们没有被及时告知。”
“控股股东有责任将涉及公司股价、经营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并向公众披露。”总部位于上海的一家知名律所律师告诉记者,“债权人没有义务事先告知债务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并在中登公司登记后,由法院结合诉讼告知债务人。”
一位北京律师进一步表示,“诉前保全之后一个月内应该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应该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但没收到起诉书,不一定没有起诉,可能只是没收到而已。”
飞利信12月4日披露的公告显示,12月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控股股东近日收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件。
多位律师向记者确认,作为债权方的平安信托,在申请冻结控股方股份前,并无义务告知对方。“我司于2018年7月向广东高院提出保全申请,相关诉讼文书由广东高院依法送达。”平安信托表示。
交易所发出的《关注函》也关注到杨振华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是否履行了信披义务。飞利信回复称,“控股股东与平安信托所签署的保底协议属于个人行为。签署时及签署后并未通知公司,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融资时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未对杨振华个人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进行信息披露。”
“整个过程都是按规则、按承销办法来做,所有信息都已公开。作为承销商,投资人是我们介绍的。但平安信托是否与飞利信控股股东签署兜底协议,我们不清楚。”西南证券方面人士称。
(责任编辑:赵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