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经查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存在关联借款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2014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实业)和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久鼎)向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兆元)合计提供借款 1.09 亿元,占公司 2013 年经审计净资产 13.24 亿元的比例为 8.23%。其中,昂立实业提供借款的累计发生额为 8000 万元,昂立久鼎提供借款的累计发生额为 2900 万元。另外,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5 年度,昂立实业向苏州兆元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分别为 4000 万元、5500 万元、5500 万元,占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94%、3.74%、2.64%。经核实,苏州兆元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产投)间接控制企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就其子公司于 2014 年度向苏州兆元提供关联借款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未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另外,公司亦未就其子公司于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5 年度向苏州兆元提供关联借款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关联借款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及时披露,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5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国平、时任财务总监王礼明(2007 年 10月—2015 年 6 月)、时任董事会秘书(2011 年 6 月—2015 年 6 月)、财务总监(2015 年 6 月至今)娄健颖、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红(2015年 6 月至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昂立实业系与苏州兆元其他股东按照持股份额提供同比例借款,均未向苏州兆元收取利息。昂立久鼎主营典当业务,于 2014 年向苏州兆元提供 2900 万元期限 3 个月的抵押担保借款,并按年利率 8%收取贷款利息 62.29 万元。截至 2016 年 9 月,上述借款资金已全部收回。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国平,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娄健颖,时任财务总监王礼明,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红予以监管关注。
(责任编辑:段思琦)